農地違章工廠相關問題研析 - 立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對於工輔法修法方向,經濟部表示,將朝「登記納管、在地輔導」的方向進行,期望能解決未登記工廠的土地使用問題。

四、建議事項(一)政策與法規應明確一致,並積極加強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農地違章工廠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3月 更新日期:108年3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0652 一、題目:農地違章工廠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工廠管理輔導法》、《國土計畫法》 三、探討研析 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輔導申請臨時工廠登記,將於109年6月2日屆期。

據報導,環團表示敏感時刻地方卻出現違章工廠搶建潮,單彰化縣就新增11處違章工廠,並認為政府10年來,並未積極輔導違章工廠,以致約7千家臨時登記工廠中,只有43家輔導進入工業區及9家變更。

行政院院長於本(108)年2月19日於本院備詢時,對於農地違章工廠提出3大輔導方向,在不准新設、不得污染、不得危及公安等3大前提下,有條件輔導占用農地違章工廠合法經營,其中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7,400家工廠,最優先輔導成為合法,目標是10年內全面解決違章工廠問題。

即1年內完成占用農地違章工廠確切家數的調查,5年內全面納管,目標10年內全部解決違章工廠問題。

對於工輔法修法方向,經濟部表示,將朝「登記納管、在地輔導」的方向進行,期望能解決未登記工廠的土地使用問題。

四、建議事項 (一)政策與法規應明確一致,並積極加強與調整輔導機制 工輔法係於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為納管未登記工廠,爰於99年5月4日全文修正,新增第33條及第34條,係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劃設公告特定地區及擬定輔導方案,協助業者合法經營。

復於103年1月7日修正第33、34條,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長3年至104年6月2日,而輔導期間及有效期間則均順延3年至109年6月2日止,明訂截止日期,以避免起迄日期之計算產生疑義。

另行政院於106年宣布105年5月20日新政府上任後,新增之農地違章工廠全數拆除;107年環保署表態「農地違章工廠不該展延」,然現政府卻又表示要展延,造成許多國人認為政策多變。

工輔法之修正備受爭議,環團認為臨登機制是替違法廠商撐起暫時保護傘,不僅破壞區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管制規範,還使侵占農地的違法情況持續蔓延。

經查輔導登記期已近9年,由經濟部截至107年2月底之統計資料,未登記工廠補辦申請合計11,440家,其中7,216家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本院第9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經濟部書面報告,107年4月2日),僅有43家輔導進入工業區及9家變更;而符合登記門檻卻未登記的則有3.8萬家(工商時報社論第A2版火線焦點,108年2月22日),顯見輔導機制失靈,成效不佳。

行政院表示會再提出工輔法修法,然將明年屆期之輔導期展延是否就可解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值得深思。

目前議論焦點在於臨時工廠登記之「臨時」應為期多久?是否應訂落日條款?輔導期展延多久是其關鍵點,且須有完整配套措施。

是以,持續展延輔導期立意雖良善,然輔導期若多次展延,恐易突顯政策之不確定性與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主管機關應徹底解決問題,且積極加強與調整現有之輔導機制。

(二)拆除違建進度緩慢,無法有效遏阻新建農地違章工廠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6年盤點結果,農地上之違章工廠數量不僅超越經濟部盤查之6.9萬家,更加倍達13萬家以上。

次依104年農地現況資源分析結果,當前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等農牧用地,存量僅剩83%,代表17%已遭轉用。

依106年10月核定之「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資料顯示,目前農地違規使用最大宗類型為工廠,全臺約有1萬3千公頃,爰確定優先就105年5月20日以後農地上新增之違規工廠予以拆除。

首波拆除名單34家,但名單最終縮減至17家,迄今除雲林1家申訴後變成農舍,另16件拆竣,農委會已宣告方案執行完畢,並表示完成首波方案後會提出第2波行動方案。

但因目前僅拆除17家,未被拆除業者恐持觀望心態,且農地違章工廠自100年起,每年平均新增約5千〜6千家,拆的速度比新建的慢太多,緩不濟急,無法達到遏阻作用,亦令外界質疑放任其他工廠就地合法,故政府應加速拆除或提出更有效之解決方案。

(三)加速處理農地違章工廠,俾利工輔法修法與國土計畫法接軌 外界對於農地違章工廠處理方向意見多元,多數認為未登記工廠有就地合法之疑,提出以縣市國土計畫擬定違章工廠引導區位等訴求。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國土法)自105年5月1日施行,內政部業依規定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訂定國土計畫;亦即明文規定109年5月1日前,各縣市政府必須通過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各縣市4大國土功能分區圖則預定於111年4月底完成公告,屆時國土法即全面實施。

國土法對於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原則,有其詳盡之規範;故現宜速解決農地違章工廠之問題,才能確實達到農地農用。

是以,工輔法之修法應與國土法之農業發展地區密切配合,方不致各行其事互相扞格。

(四)中央與地方政府須確實配合執行,確保農地農用 農地違章工廠與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工輔法等規定相關,目前拆除、斷水或斷電皆由地方政府執行。

地方政府囿於龐大壓力,曾有縣市認為拆除違章工廠應要考量員工生計等問題,故反對沒有配套的拆除。

日前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決定,若地方政府不作為,將由經濟部透過台水、台電強制執行斷水斷電。

倘能依上述決定確實執行,應可大幅提升執行效率;然所謂的不作為應有明確之定義與規範,方不致產生權責不清與互相推諉現象。

有地方政府曾反映農地違章工廠規模大、複雜度高、預算也高,尤其工廠還有機具撤離、從業人員輔導轉職、拆完後土地能不能恢復做農地使用等問題,絕非地方政府編列專責人力與預算管理就可解決的。

雖然中央政府已考量地方政府違規建築物拆除經費不易籌編,爰由中央農業發展基金補助相關拆除經費(依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支出),但人力不足、從業人員輔導轉職等問題,中央政府仍須從制度與法規面加以全盤檢討,以協助地方政府共同解決此沈疴已久之問題。

撰稿人:陳淑敏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