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法規】您不可不知的儀器輻射安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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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現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 ... 最新消息與知識文庫 知識文庫 電子報 輻射防護 【輻防法規】您不可不知的儀器輻射安全須知 分類選單 訊息分類 知識文庫 最新消息 訊息搜尋 【輻防法規】您不可不知的儀器輻射安全須知 輻射之所以會對人體產生傷害,主要是因為輻射與人體作用時,其能量傷害人體中的生物分子使之失去活性,誘導相應的組織產生病變,導致人體生理調節機能喪失。

但並不是所有的輻射都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少量的輻射照射並不會危及人體健康;且事實上,在我們的生活環境中也存在著天然背景輻射,包括: 來自外太空的宇宙射線 來自地表的土壤岩石所含之天然放性射核種鈾、釷、鉀等 人體因自然存在或呼吸飲食攝入的放射性核種輻射 「依據我國現行「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此外,在第12條第1項第1款中更規定,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操作桌上型XRF設備時,因為輻射源都限制在金屬殼屏蔽的櫃體中,因此,是不會有輻射外洩的風險,一般而言,進行輻射偵測時,機台表面四周圍的輻射劑量會跟環境背景值差不多。

」 本公司所銷售之日立高新技術科學公司(HitachiHigh-TechScienceCorporation,HHS)之各式XRF儀器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管制的「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能量低且設有多重安全機制,若不當操作使用,設備也會即刻斷電使X射線消失,並通過多重檢驗關卡,請使用者安心使用。

以下為XRF之輻射相關說明,及應遵循之規範:   一、主管機關及管制範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原能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

原子能委員會發布的「游離輻射防護法」於9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其相關子法亦已陸續頒訂及增修,務必隨時注意相關的規定,以免不小心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為確保民眾健康與安全,設備之進口、使用、轉讓、遷移、停用、出口及報廢等輻射作業,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向原能會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為之。

輻射源管制流程簡圖如圖二所示。

未經同意,擅自進行上述輻射作業,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輻射管制分類說明 輻射依其能量之高低可區分為兩類: 游離輻射:能量較高,可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如X光、αβγ射線、中子、質子、重荷電粒子等。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是指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XRF即屬於此類設備,光管需通電後造成電子激發,才會產生X射線,因此儀器在未開機、或開機後但沒有測試樣品的自然狀態下,並不會產生輻射量。

非游離輻射:能量較低之電磁波,不會使原子產生游離,如微波、無線電波、可見光、紅外線等。

設備按其公稱電壓或能量區分為兩類: 登記備查類: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包括: 公稱電壓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伏(150kV)以下者 正常使用狀況下,其表面5公分處劑量率為5微西弗/小時以下者。

使用登記備查類設備應向原能會申請登記備查即可。

許可類:前項以外者屬於許可類設備,使用前應向原能會申請許可證。

  三、原能會線上申辦 原能會對於輻射防護法規的施行極為重視,遵循「安全第一、法規鬆綁、簡政便民」的原則,持續進行輻射防護管制工作,目前許多申辦作業已採網路線上申請審查,由過去紙本作業改為網路作業,簡化申請程序。

關於進口、轉讓、異動、出口及報廢等線上申請作業,於原能會官網皆有詳細操作說明,及教學PPT檔、影音檔可供下載。

操作路徑:原能會首頁→輻射防護→申辦專區→輻射防護雲化系統(連結請按此)   四、XRF操作人員每年需做三件事 1、每年須接受輻射安全訓練複訓3小時課程 在職輻射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教育訓練,每人每年講習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且該項紀錄須保存10年。

(法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 2、每年需接受健康檢查一次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適當處理之,且該項紀錄須保存30年。

(法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3、定期劑量監測,佩帶輻射劑量佩章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定期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暴露歷史紀錄,該項紀錄須至少保存30年且至該人員75歲為止。

(法源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及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技術規範)   五、每五年檢測一次 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請將測試報告留存備查。

若為登記許可類之設備,須至原能會-輻射防護雲化系統進行相關變更即可。

  六、線上查詢服務 除了進出口申請與異動可於原能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辦,亦可線上查詢各項資訊如:法規法源、輻射防護業者、開班資訊等,最新資訊請參考原能會官方網站 法規檢索操作路徑:原能會首頁→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法規體系→輻射防護(連結請按此) 1、游離輻射防護法 2、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11、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24、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32、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技術規範 輻射業者查詢操作路徑:原能會首頁→輻射防護→查詢服務(連結請按此) 輻射偵測業者名單 輻防訓練業者查詢 輻防課程開班查詢 體外劑量評定機構名單 將以上輻射防護相關知識及訊息提供給您,正確了解輻射源及其法規限制,才能符合法規並安心使用XRF設備。

若對輻防申請或原能會線上操作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與嘉富億聯繫。

  資料來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護處 相關知識 【輻防法規】輻防法規相關釋疑 【輻防法規】桌上型XRF操作人員輻射工作的評估認定 【輻防法規】桌上型XRF輻射防護三小時課程釋疑 【輻防法規】老舊XRF設備故障不修將如何處理才不會觸法? 【輻防法規】您不可不知的輻防規定!XRF操作人員每年需接受3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 相關產品 EA1200VX 桌上型X射线荧光分析仪DesktopXRF 返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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