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11月27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上開方式傳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
二、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前項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老人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通報及處理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受理通報、立即處理或訪視調查:老人發生前條第一項各款危難或困境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二、後續追蹤輔導及處置:老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安置必要者,為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處理之安置、醫療、特殊照顧、心理諮商或其他相關費用,由老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安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費標準支應。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通報人員所屬機關(構)對該項各款情形之老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處理前,應提供老人適當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立即為下列處理:一、確認老人之安全狀態。
二、老人有就醫需求者,協助其就醫。
三、協尋老人之家屬。
四、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安置。
五、提供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第四款之處理時,並應通知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
但通知顯有困難或顯不符老人利益時,不在此限。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政、衛政、戶政、財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第7條
老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安置期間屆滿之老人追蹤輔導,並實施個案管理,提供相關處置服務。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前條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延伸文章資訊
- 1由兒童疏忽探討親職教育的方向
在對兒童疏忽的定義上:一般而言是指孩子的父母或照顧者當經濟能力足以提供卻故意提供不足孩子生活基本需求而言,這些最少基本的需要像是:庇護所、養育、 ...
- 2認真討論該如何保護老人之前,先認識這七種形式的「老人虐待」
肢體虐待的定義是利用物理的方式造成對方身體受傷,身體疼痛或是身體損傷。 ... 或是慢性疾病在分開之後沒有人可以照顧或是可能會被送到養護機構。
- 3疏忽虐待對兒童少年的影響
兒童少年虐待及疏忽,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為下列行為:. 疏忽: 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生活的基本所需,致兒童少年身心或權益受損 ...
- 4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一、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 ...
- 5保護兒童及少年瞭解虐待、疏忽及家庭暴力
當孩子被養育,他們可能成長為快樂且健康的成人。但是,當他們與照顧的. 成人間缺乏依附關係,接受到不一致教養方式,或是經歷極端管教所導致的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