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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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 ... 目前線上:841人,瀏覽人次:70499933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現行法規) 第四條(偏遠地區學校之定義、分級及認定標準)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 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 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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