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明定不應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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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全文02020年7月16日上午11:23·3分鐘(閱讀時間)【民眾新聞網綜合報導】民眾留幼子單獨在家因而造成悲劇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前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投書「雲論名人論壇」表示,大人一時的疏忽,恐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若能有正確的觀念及守法的態度,才能保護小生命平安健康長大!以下為他投書內容:大偉與美芳一直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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