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民赴中國大陸就學返臺後,如何銜接就學?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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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國大陸當地高中學歷證明文件,須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辦理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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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逕持該校學籍證明文件(如就學紀錄、成績單、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國民中、小學申請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返臺銜接義務教育所需文件包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家長私章、畢業生持畢業證書,在學生持所有學期成績單及轉學證明。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依臺灣轉(入)學方式入學。

(二)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就讀當地一般學校,返臺就學方式如下: 1.就讀國民中、小學:就讀中國大陸當地初中、小學,返臺後如欲繼續就讀國民中、小學,依據111年6月16日修正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國民教育相關法令規定,持學籍證明文件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採認,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2.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中國大陸當地學校(含國際學校)者,須持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採認之學歷證件,依臺灣轉(入)學方式入學。

3.就讀大學院校:應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升讀大學。

持中國大陸當地高中學歷證明文件,須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辦理採認。

惟高三在學生報考時,得以繳附高中在學證明先行報考。

4.就讀碩博士者: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已放寬採認部分中國大陸大學的學歷。

臺灣人民持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學歷符合前開辦法規定者,得據以報考我國大學碩、博士班。

另依本辦法規定,於民國81年9月至99年9月間入學中國大陸大學者,原應通過甄試後,取得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惟於前開時間入學中國大陸大學之民眾,若欲回臺銜接碩、博士班,繼續深造,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以通過臺灣相關大學所舉辦碩、博士班入學考試之錄取證明,向教育部申請核發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

該學歷證明作為當學年度該校升學之用為限。

至返臺報考碩、博士班所需繳交證件,請洽所欲報考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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