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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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 法規類別 法規檢索 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回首頁 回電腦版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 修正日期:100/06/2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00823443號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三款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 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審議,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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