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政府-申辦服務-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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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 一、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 二、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成立之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 三、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逾期15天以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下方連結電腦版:::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全站搜 找服務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關閉 :::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申辦服務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認領登記 提供認領登記服務。

認領登記 發布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線上申辦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提供線上認領登記服務。

申辦資格 一、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如被認領人為未成年人,以該未成年人之母為申請人)。

二、認領人及被認領人均需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三、申請人需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四、需為法院裁判、調解、和解確定案件。

申辦流程 1 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認領登記服務提出申請。

2 依據被認領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進行派送。

3 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案件審查結果,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一、自然人憑證。

二、被認領人如為未成年人,認領登記同時約定該未成年人之從姓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請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由父母填寫並簽名確認後,拍照約定書(文字應清晰),於申請網頁上傳約定書照片檔。

作業天數 線上申請案件係以機關(構)通報為辦理之依據,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查證後,始受理案件。

備註 本服務須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考資料 線上申辦認領登記注意事項 全國戶政機關通訊錄 聯絡窗口 請洽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提供認領登記服務。

申辦資格 一、認領人。

二、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申辦流程 至戶所隨到隨辦。

應備物品 一、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二、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成立之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三、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四、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五、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六、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七、認領在國外出生之被認領人,應檢附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文件。

八、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九、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經生父認領,或非本國籍未成年子女經國人生父認領並同時辦理出生登記,經父母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須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十、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作業天數 當日完成 備註 一、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1次為限。

二、生母於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推定為該生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該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

三、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民國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四、經法院判決、調解確定應為認領之案件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五、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六、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

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七、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進行線上申辦。

參考資料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國民身分證數位相片上傳 全國戶政機關通訊錄 聯絡窗口 請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滿意度調查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 滿意普通不滿意 請勾選不滿意原因: 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下方連結如對本站有帳號申請與網站操作相關問題,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 (例假日除外,非上述時間請多利用客服信箱) Copyright©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 電腦版行動版 更新日期111-04-30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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