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 慈濟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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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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