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農業用地未登記工廠強制拆除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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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達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公告工廠規模,應辦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其規模範圍依 ... 目前線上:1860人,瀏覽人次:69956953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業用地未登記工廠強制拆除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未登記工廠執行強制拆除作業需要,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立法理由〕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執行標的爰酌予修正。

二、本作業程序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達工廠管理 輔導法規定公告工廠規模,應辦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其規模 範圍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 定標準認定。

(二)新增未登記工廠: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 之未登記工廠。

(三)既有未登記工廠: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 之未登記工廠。

(四)農業用地: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一目至第三目 使用之土地,其範圍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至 第四款規定: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 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 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 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3.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 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立法理由〕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二款「新增未登記工廠」 及第三款「既有未登記工廠」之用詞定義,並調整其後款次。

三、法令依據: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 熱能規模認定標準、臺中市政府加強矯正未登記工廠執行要點 。

(二)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細則。

(三)水土保持法、臺中市政府辦理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 裁罰基準。

(四)建築法、臺中市建築案件行政裁罰基準。

(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立法理由〕一、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涉及拆除 部分,臺中市政府已訂定「臺中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代履行拆除執行 原則」爰配合刪除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其後款次配合修正。

四、權責分工: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1.新增或既有未登記工廠,專簽強制拆除標的及範圍。

2.拆除當日配合聯檢及確認拆除標的。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1.依經發局專簽強制拆除案件排定聯合執行拆除時間及相關通 知。

2.配合派工執行強制拆除。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配合維護拆除現場秩序、違法抗爭事件蒐 證工作及執行人員安全維護工作。

(四)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配合現場待命防止意外事故、縱火及拆除 時之意外火災。

(五)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於拆除十 日內清除拆除後賸餘物時,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必要時強制 清除。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配合調派救護人力待命防止拆除時意外, 必要時依消防緊急救護體系後送就醫。

〔立法理由〕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既有及新增未登記工廠均有 拆除規定,第一款第一目爰配合增訂其既有未登記工廠為拆除標的及 範圍。

二、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五、執行方式及作業流程: (一)執行拆除時間由都發局行文通知相關機關。

(二)到達拆除現場後,由經發局確認拆除標的及範圍。

(三)必要時由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通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公司執行拆除建物之斷電、斷水 即斷氣作業。

(四)由都發局執行強制拆除。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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