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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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法務部法毒防字第1090551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5點、 ... 目前線上:1059人,瀏覽人次:66456458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法務部法毒防字第1090551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1點至第14點,並自109年12月31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法務部法保字第1070550735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 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法務部法毒防字第1090551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1點至第14點,並自109年12月3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毒品防制基金(下稱本基金)為有效規劃管理本基金之補助作業並提升其運 用效率,特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三 十日訂定「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為因應各中 央主辦機關實際作業情形,以提升毒品防制基金運用之效能並簡化行政流 程,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界定本基金補助對象,修正相關規定。

(修正規定第二點、第 七點與第十二點) 二、考量中央主辦機關提報業務計畫及計畫項目,其經費項目編列額度涉 及機關內部規範,宜由中央主辦機關落實內部審核。

(修正規定第五 點) 三、為配合實際作業情形,增訂法務部補助之民間團體(機構)應填具預算 分配表;為符合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分配期程,應依本基金通知辦理 。

(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有關憑證保存及銷毀,考量各中央主辦機關均已有會計制度及內部控 制制度並由會計人員辦理內部審核,為簡化行政作業,另無須報請本 基金同意憑證保存原機關;民間團體非屬本基金補助對象,宜回歸各 中央主辦機關補助作業要點或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 事項等規定辦理。

(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五、為配合實際作業情形,調整結案作業期程。

(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附件下載 附件一-○○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 附件二-○○年○○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書 附件三-○○業務計畫補助申請案審查意見表 附件四之一-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 附件四之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 附件五之一-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 附件五之二-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 附件六-○○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附件七之一-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 附件七之二-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 附件八-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補助對象: (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 關)為限。

(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機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 機構)等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立法理由〕為使各中央主辦機關之補助對象更具彈性,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將「其所 屬」等文字刪除。

五、中央主辦機關提報業務計畫之應備文件及應辦事項: (一)應備文件: 1.第四點第二款「○○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 (格式如附件一),其內容應包括計畫項目、總經費及聯繫 窗口。

2.前目計畫項目之數量不設限,每一計畫項目應填具「○○年 ○○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書」(格式如附件二 ),其內容應包括申請機關、計畫名稱、計畫目的、計畫需 求、補助對象、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區域(或地點) 、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有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 括科目、金額、需求說明與估算及備註等。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本於權責,先行審查各計畫項目,並應與會計 單位充分確認計畫經費合規性及其內容與公務預算無重疊之處 後,函送本基金管理會。

〔立法理由〕考量中央主辦機關提報業務計畫及計畫項目,其經費項目所編列之額度涉 及機關內部規範,宜由中央主辦機關落實內部審核,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附件一-○○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附件二-○○年○○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書 七、中央主辦機關受理補助案件申請及審查並提本基金管理會複審: (一)中央主辦機關依審查通過之年度業務計畫,自行推動辦理或受 理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之補助申請。

(二)中央主辦機關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確實審查各申請補助案,並擬具初審意見。

(三)中央主辦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 ○業務計畫補助案件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三),函送本 基金管理會進行複審,本基金管理會最遲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函復中央主辦機關。

(四)中央主辦機關年度業務計畫之各該補助申請案經本基金管理會 複審通過後,應即刻辦理相關前置工作,並依計畫之辦理時間 (期程)於會計年度內落實推動執行。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點第二款,刪除本點第一款「所屬」等文字。

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報請」修正為「函送」,使語意更明確。

附件三-○○業務計畫補助申請案審查意見表 八、中央主辦機關、法務部補助之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計畫經費分配及 撥付原則: (一)各計畫項目應依本基金通知之預算分配期程覈實估列各期分配 預算,並填具「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格式如附件四之 一及四之二)函報本基金彙辦。

(二)依「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所載金額,按期填具領款收據 及「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格式如附件五之一及五 之二),函送本基金辦理撥款。

若執行進度落後,本基金得視 實際狀況酌予調整撥款數。

(三)領款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機構)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 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 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立法理由〕一、配合實際作業情形,本點增訂法務部補助之民間團體(機構)亦應填具 「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

二、為符合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分配期程,修正第一款規定,各計畫項目 應依本基金通知之預算分配期程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報請」修正為「函送」,使語意更明確。

四、原第三款刪除。

五、簡化第四款文字,並移列為第三款。

附件四之一-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附件四之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附件五之一-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附件五之二-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 十一、憑證之保管及銷毀: (一)中央主辦機關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接受本基金補助之原始憑證 應專冊裝訂,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如遇有原始 憑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 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 定,如有憑證之保管及銷毀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 規定者,依本點第一款辦理。

〔立法理由〕一、酌作文字修正,將「保存管理」修正為「保管」。

二、考量中央主辦機關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均已訂有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 度並由會計人員辦理內部審核,為簡化行政作業,修訂第一款規定。

三、民間團體非屬本基金直接補助對象,有關憑證之保管及銷毀,宜回歸 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 毀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移列第二款。

十二、結案作業: (一)中央主辦機關補助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 )之結案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年度業 務計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年○○部辦 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 七之二)函報本基金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

(三)補助計畫賸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補助案件,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案件,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 定計畫總額之比例繳回,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繳回核定 補助項目之賸餘款。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點第二款之修正,將其他政府機關、所屬機關修正為「機關 」。

二、配合中央主辦機關結案期程之實際需要,修正第二款規定,將結案期 限由執行完畢一個月內修正為執行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並酌作文字 修正;另配合第十一點之修正,無須區分是否由本基金同意執行單位 留存保管。

附件六-○○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附件七之一-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附件七之二-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 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 之考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 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點第二款之修正,將其他政府機關、所屬機關修正為「機關 」 二、配合第十一點之修正,故修正本點第二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四、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之各補助申請案,應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及財產管 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所提計畫項目如係對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 體(機構)之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自行訂定之補 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必要時,亦得增訂 基金補助項目基準或相關規定。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其接受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成果報告 、研究報告(含以調查法進行所得之相關調查資料)應檢附 電子檔,並無條件提供本基金與中央主辦機關運用。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相關文件、出版品、宣傳品、財產 及非消耗品等註記:毒品防制基金補助。

(五)中央主辦機關於完成當年度業務計畫之補助申請案審查後, 如獲配額度尚有賸餘,得另定申請期限受理補助申請。

(六)有關本基金之整體作業期程,本基金管理會與中央主辦機關 應參考「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八)切實 辦理。

〔立法理由〕第三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將「本部」修正為「本基金」。

附件八-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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