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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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附表一所列必要項目之開發影響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徵收之額度,並不得低於應徵收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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