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9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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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有效期限」,是指該項商品從製造日期開始計算,可以保證該項商品不致產生或喪失功效的期限。

基此,於包裝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有關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4款所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該製造日期之標示,是否屬於商品之品質標示乙案。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102020510號 發布日期:91年2月4日 △有關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4款所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該製造日期之標示,是否屬於商品之品質標示乙案。

查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有效期限」,是指該項商品從製造日期開始計算,可以保證該項商品不致產生或喪失功效的期限。

基此,於包裝上標明「製造日期」,應有品質標示之意涵。

(經濟部91年2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20510號)(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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