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網購後故意不取貨 - 威利律師的法學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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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買家在下單訂購後,通常可選擇「宅配」由物流公司運送到府,或是選擇「超商取貨」,由物流公司將商品送到買家所指定之超商,再由買家自行至超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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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21Tue201906:10
可不可以網購後故意不取貨
可不可以網購後故意不取貨
文/陳偉倫律師
一、案例事實
熊熊為「Yahoo!奇摩超級商城」之女裝賣家,每日之出貨量高達數百件,在業界頗具名氣;娜娜也是同一平台的女裝賣家,但由於其販售之服裝款式較為單調,且定價偏高,所以比較不受女性消費者青睞。
某日,娜娜見熊熊生意比自己好,便心生不滿,故意對熊熊所販售之商品,於一個月內之不同時日,分次下標20次,但每次商品送達娜娜家附近的超商時,娜娜都故意不去取貨,讓熊熊虧損不少運費,請問娜娜會有民刑事責任嗎?
二、法律分析
由於網路購物具備便利性、多樣性及透明性的性質,讓許多消費者都喜歡透過購物網站購買其所喜歡的商品,此類購物網站在台灣相當的多,例如「Yahoo!奇摩的超級商城、購物中心及拍賣」、「露天拍賣」、「蝦皮購物」、「PChome的線上購物、24h購物及商店街」、「momo購物網」等等。
而買家在下單訂購後,通常可選擇「宅配」由物流公司運送到府,或是選擇「超商取貨」,由物流公司將商品送到買家所指定之超商,再由買家自行至超商領取。
惟有疑問的是,當商品送達到指定的地點或超商時,如果買家不去領取,會不會構成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另外,對於賣家損失的運費,賣家可不可以向買家求償?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條文來看,如欲構成此罪,其客觀上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且詐術必須「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因而使被害人發生財產損害的結果」;而主觀上行為人須有「故意」及「損害他人的意圖」。
至於網購後不取貨會不會構成間接毀損罪,實務上曾發生有人因不滿同業生意比自己好,為了要讓同業損失運費,於下單後故意不取貨,且次數超過20次,法院最後認為被告之行為構成間接毀損罪,判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刑事簡易判決)。
也有人明明就沒有購買的意思,但卻於他人的網路商店下標購買服飾,再指定超商取貨,當貨到超商後故意不去領取,且次數有3次,讓賣家損失共180元的運費,法院最後也認為被告之行為構成間接毀損罪,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另外,實務上也碰過有人因嫉妒同業生意太好,打電話用假地址向賣家訂購烙餅25份,最後因賣家花太多時間仍找不到該地址,造成食物全部不堪食用而無法再販賣,損失金額達975元,法院最後也認為被告之行為構成間接毀損罪,判處拘役20日,並可易科罰金(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77號刑事簡易判決)。
又像這種故意下單不取貨的行為,在民事上,也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賣家如有運費之損失或像前述全部食物不能再販賣的情形,也可向買家來加以求償。
三、結語
筆者自己也常常透過網路購買商品,不過由於工作的關係,有時會不在家,所以我比較常選擇「超商取貨」,但賣家的出貨速度常受到商品的庫存狀況、人力及假日是否營業等影響,而有快慢之別,例如我碰過最久的是下標一個月後才收到商品,像這種情形,如果我忘記去取貨,會不會構成間接毀損罪?
筆者認為,由於間接毀損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一開始就施用詐術,讓賣家誤信買家有要購買而寄出商品,且最後買家沒去領取讓賣家損失運費或其他費用。
否則像這種下標即有購買意圖,只是最後忘記去領取的情形,應難以構成間接毀損罪。
因此,可以發現前面所舉的實務案例,都是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購買的打算,但卻仍下標訂購,不過,這種存在行為人內心的主觀心態,要怎麼證明?比較常見的,就是像前面的案例「在不同時間點下標多次,且每次都沒去領取」,或是「用假地址向賣家訂購商品」,由於這種情形比較容易看的出來行為人自始就沒有購買的意圖,故也比較容易構成間接毀損罪。
以案例事實中的娜娜來看,她一開始就是不打算購買,卻仍多次下標向熊熊訂購,且商品送到超商後還不去領取,造成熊熊受有運費的損害,應可構成間接毀損罪。
另外,新聞曾發生過冒用他人名義訂了幾十杯飲料,最後因飲料屬客製化而賣不出去須全數銷毀,像這種情形,訂購者對賣家除有前述的民刑事責任外,對被冒名者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346號刑事簡易判決),所以玩笑還是不要亂開,以免觸法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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