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節托嬰中心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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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一、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及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
· 二、睡眠區:睡眠、休息之空間。
· 三、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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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內政法規 ->  社政目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102年12月31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設置標準 §+++5+++
第一節托嬰中心 §+++5+++
第二節早期療育機構 §++13+++
第三節安置及教養機構 §++18+++
第四節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24+++
第五節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7+++
第三章附則 §++30+++
第5條托嬰中心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兒童生活照顧。
二、兒童發展學習。
三、兒童衛生保健。
四、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五、記錄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
六、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前項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6條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托育時間。
第7條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第8條托嬰中心應具有下列空間:一、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及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
二、睡眠區:睡眠、休息之空間。
三、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空間。
四、清潔區:清潔及護理之空間。
五、廚房:製作餐點之空間。
六、備餐區:調奶及調理食品之空間。
七、用餐區:使用餐點之空間。
八、行政管理區:辦公、接待及保健之空間。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前項空間應有適當標示,第一款應依收托規模、兒童年齡與發展能力不同分別區隔,第三款及第四款應與第六款及第七款有所區隔。
第一項各款空間,得視實際情形,依下列規定調整併用:一、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七款,得設置於第一款之室內空間。
二、第二款及第七款空間得合併使用;第五款及第六款,亦同。
三、第四款得設置於第三款空間。
第一項第四款應設有沐浴槽及護理台;第六款應設有調奶台。
第9條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之。
第10條托嬰中心應提供具有適當且符合兒童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一套;超過二十人者,每十五人增加一套,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符合兒童使用之水龍頭一座,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第11條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第12條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
延伸文章資訊
- 1審議事項
務中心等)、托嬰中心之設置標準,內政部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均已. 有規範。
- 2相關法令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托嬰中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標準與履行營運擔保能力 ...
- 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 三、安置及 ...
- 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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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社會處-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 屏東縣政府
一、服務內容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子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