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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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孔蓋、管線與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須包括坐標、間接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二)衛星定位測量法: 1.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作業規定進行施測。

管線 ...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12.2313:4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1月08日 發文字號: 府工企劃字第1020014208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設施管線資料之精確性,以   利道路之維護管理,並使管線機構之管線施作及圖資更新維護作業有   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線機構申請於道路上進行管線之新設、更新及維護工作時,應調查   、測量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

   前項測量管線機構應採用全測站(TotalStation)法、衛星定位測   量(GPS/GNSS)法或其他經本府認可之測量方法,並提供道路挖掘業   務管理系統為相關應用,測量方式及誤差容許之規定如下︰ (一)全測站法:   1.各類孔蓋及管線位置資料(包括位置坐標、管線及孔蓋種類代碼)     應直接記錄於記錄器內,並以本府佈設之地形圖測繪控制點、內政     部之三等以上衛星控制點或經本府公告之控制點做為測量之依據。

    如採用導線測量進行補點時,須將位置明確標示(包括轉點計算所     有之方位角及距離資料),並製作點之記號。

  2.導線測量之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或TWD97(2010)二度分帶     坐標系統;高程宜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3.導線測量須每測站正倒鏡二測回以上,觀測值之誤差不得超過十秒     。

  4.導線測量部分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N為導線總點數),位     置閉合差須小於一萬分之一。

  5.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及管線路徑(包括管線起末端     、轉折點及分支點)。

  6.相關測量點位均須測量平面坐標及高程。

  7.孔蓋中心坐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     測之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施測容許誤差     為五十公分。

  8.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由已知控     制點所佈設之導線點,採間接測量方式施測,其容許誤差為三十公     分。

  9.孔蓋、管線與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須包括坐標、間接     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二)衛星定位測量法:   1.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作業規定進行施測。

    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及管線路徑(包括管線起末端     、轉折點及分支點)。

  2.相關測量點位均須測量平面坐標及高程。

  3.孔蓋中心坐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     測之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施測容許誤差     為五十公分。

  4.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由已知控     制點所佈設之導線點,採間接測量方式施測,其容許誤差為三十公     分。

  5.孔蓋、管線與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須包括坐標、間接     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6.本款之測量定位作業得以符合內政部規定之衛星定位測量方式(採     用測量等級之儀器,包括天線、接收器及記錄器等。

)進行。

衛星     定位測量之點位坐標得採套合方式轉換至TWD97或TWD97(2010)     二度分帶坐標系統上,轉換後之成果應符合本款各目之測量精度。

(三)其他測量方式須符合下列規定:   1.平面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或TWD97(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     高程宜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2.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及管線路徑(包括管線起末端     、轉折點及分支點)。

  3.相關測量點位均須測量平面坐標及高程。

  4.孔蓋中心坐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     測之容許誤差為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份之特殊線形施測容許誤差     為五十公分。

  5.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之高程測量,得利用由已知控     制點所佈設之導線點,採間接測量方式施測,其容許誤差為三十公     分。

  6.孔蓋、管線與固定設施物之測量及現場記錄項目須包括坐標、間接     高程、類別、所屬單位等。

三、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料   、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經管線機構或   測量技師簽證。

四、管線機構於進行施工作業時,須併自主品管查核項目拍攝開工前、施工   中(包括交通維持、道路切割面、挖掘機具、挖掘深度測量、管線佈設   )及完工後(包括回填復原、夯實機具、取樣會簽)之現場施工數位相   片。

   前項數位相片須以.jpg檔拍攝,每張相片檔案不得超過五百KB,文字   及測量數字清晰能辨,並清楚展示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完成、回填前   、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五、管線機構須依本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之資料格式,進行現地調查及   度量。

六、管線機構於竣工後,應將第三及四點之資料上傳至本府道路挖掘業務管   理系統,並製作下列檔案,併同竣工書面資料提送本府工務局: (一)測量成果檔案︰包括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   測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相關資料須壓縮成檔名為申請案號+測量資料.   rar或.zip檔案,並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透過系統上傳。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依各路權機關規定繳交,並挑選具代表性者,註記   基本說明,於系統上申報完工時透過系統上傳。

(三)依GML格式製作標準交換檔,並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其他竣工資料檔。

七、管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圖資更新及維護作業: (一)將外業測量之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並數化,並以本府指定之公部門基本   地形底圖進行套疊檢核,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依本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之資料格式,進行各管線機構屬性資料格   式設定及資料內容之建置工作,並與外業測量值轉換之數化成果建立聯   結。

外業施工之規模屬非必要測量之作業者(如抽換、檢修、用戶接管   【十平方公尺以下】等),由管線機構於完工申請時提出說明,並由路   權機關判定圖資更新作業之必要性。

(三)圖形檔之每一屬性註記均對應在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料;屬性資   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僅得對應圖形檔中之一個屬性註記。

(四)經檢核完成之圖形及屬性檔依GML格式製作標準交換檔,並於完工時由   系統提供之圖資更新功能界面上傳。

八、管線機構須每年檢討配合路平人手孔調降、重劃區、新闢道路及既有公   共設施管線圖資已異動未更新部分,上傳至本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   。

九、管線機構上傳至本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之資料,將配合每年中央補   助之公共設施管線圖資調查及路平專案人手孔調降之資料,以人手孔所   屬管線機構實際測量坐標,由系統自動檢核管線機構圖資異常情形。

   管線機構因圖資異常經本府通知或線上公告者,須於十五日內釐清或   更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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