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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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暨領件方式一覽表 ... 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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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相關資訊
聯絡人:外事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警察局 聯絡資訊:(07)221579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暨領件方式一覽表
應繳文件及費用:身分證正本+新臺幣100元(1份)
1.需加註英文名者:加附有效護照基資頁影本。
2.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內容均相同)。
3.委託他人代辦者:加附委託書(格式不拘)或申請人之印章,受託人亦須檢附身分證正本。
4.缺身分證正本者:以戶口名簿正本+有相片之證件代替。
5.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
6.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7.申請人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前來,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正本。
申請及領件方式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分局申請、取件
申請方式
申請窗口受理時間
領件方式
工作天數
領件窗口受理時間
網路
24小時線上申辦
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於「線上申辦」點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網路申辦→申辦→填寫資料→送出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線上申請QRCode
1.自取
2.委託他人代領
※無法郵寄
2個工作天
總局週一至週五
0800~1730,中午不休息
週三延長至20時
分局防治組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30~1730
臨櫃
總局週一至週五
0800~1730,中午不休息
週三延長至20時
分局防治組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30~1730
1.自取
2.委託他人代領
3.郵寄(自費29元)
服務窗口一覽表
單位
地址
電話
總局外事科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
(07)221-5796
新興分局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100號
(07)272-7208
苓雅分局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
(07)334-9885
左營分局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268號
(07)346-1122
鼓山分局
高雄市鼓山區雄峰路18號
(07)561-3700*13
楠梓分局
高雄市楠梓區外環西路119號
(07)365-1451
三民第一分局
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367號
(07)321-1830
三民第二分局
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6號
(07)381-4128
前鎮分局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86號
(07)724-2549
小港分局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20號
(07)801-9949
鹽埕分局
高雄市鹽埕區建國四路337號
(07)532-1959
鳳山分局
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36號
(07)747-6844
仁武分局
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135號
(07)371-9480
岡山分局
高雄市岡山區壽天路10號
(07)621-8043
旗山分局
高雄市旗山區華中街1號
(07)661-7543
湖內分局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290號
(07)693-3881
林園分局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201號
(07)643-0790
六龜分局
高雄市六龜區民生路1號
(07)689-5714
常見問題
1.什麼時候可以取件?
申請日
領件/郵寄日
備註
星期一
星期四
表定取件日如遇國定假日或臨時放假均順延
總局上午時段臨櫃申請可提早半個工作天取件
星期二
星期五
星期三
星期一
星期四
星期二
星期五
星期三
2.什麼情況不能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3.有哪些情況不會記載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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