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89.11.17.臺八十九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 - 全國人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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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之主管職務,得由醫事人員擔(兼)任者,該醫事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依所敘定級別及俸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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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89.11.17.臺八十九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
公(發)布日:
089.11.17
要 旨:
:為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施行,訂定醫事人員各
類加給支給規定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本 文:
說明: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本院衛生署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衛署醫字第八八0六八二六四號書函、同年十二月三日衛署醫字
第八八0七四二八八號書函及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衛署醫字第
八九0一七四四五號書函暨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
00一二一二九號書函辦理。
核復事項:
一、核定「醫事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表」一份(如附件),並自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
機構及公立學校之主管職務,得由醫事人員擔(兼)任者,該醫
事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依所敘定級別及俸點標準,比照該主管
職務由一般公務人員擔任之職務列等範圍內,按相當職等標準支
給,但所敘定級別及俸點標準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
,應比照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標準支給;至公立大專院
校附設醫療機構之各級主管職務,如係由教育人員兼任者,應另
按「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
準表」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
生效。
三、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醫事人員如係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者,不適用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人員預
算員額三分之一範圍內得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
四、茲以制度之改變,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當事人之既有權益
,同意現職醫事人員於辦理改任換敘後,其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
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仍予維持或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
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
新俸給標準支給。
五、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十六日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新進醫事人員,於
醫事人員各類加給支給標準核定前,所支領俸給標準如較核定俸
給標準為高者,同意免予追繳。
(行政院89.11.17.臺八十九人
政給字第二一一一一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一條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
相關令函(5)相關大法官解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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