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89.11.17.臺八十九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 - 全國人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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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之主管職務,得由醫事人員擔(兼)任者,該醫事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依所敘定級別及俸點 ...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憲法法庭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89.11.17.臺八十九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 公(發)布日: 089.11.17 要  旨: :為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施行,訂定醫事人員各 類加給支給規定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本  文: 說明: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本院衛生署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衛署醫字第八八0六八二六四號書函、同年十二月三日衛署醫字 第八八0七四二八八號書函及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衛署醫字第 八九0一七四四五號書函暨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 00一二一二九號書函辦理。

核復事項: 一、核定「醫事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表」一份(如附件),並自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 機構及公立學校之主管職務,得由醫事人員擔(兼)任者,該醫 事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依所敘定級別及俸點標準,比照該主管 職務由一般公務人員擔任之職務列等範圍內,按相當職等標準支 給,但所敘定級別及俸點標準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 ,應比照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標準支給;至公立大專院 校附設醫療機構之各級主管職務,如係由教育人員兼任者,應另 按「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 準表」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 生效。

三、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醫事人員如係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任用者,不適用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人員預 算員額三分之一範圍內得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規定。

四、茲以制度之改變,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當事人之既有權益 ,同意現職醫事人員於辦理改任換敘後,其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 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仍予維持或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 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 新俸給標準支給。

五、各級行政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 月十六日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新進醫事人員,於 醫事人員各類加給支給標準核定前,所支領俸給標準如較核定俸 給標準為高者,同意免予追繳。

(行政院89.11.17.臺八十九人 政給字第二一一一一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一條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之規定。

相關令函(5)相關大法官解釋(1)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收錄相關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公開資料製作,實際仍以各機關公(發)布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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