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應注意及配合事項 - 臺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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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進口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申報:. 1、不符合「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2、涉及輸入規定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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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應注意及配合事項
一、快遞業與報關業
(一)進口快遞貨物分成四類,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二千元以下),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X4(高價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前三者得採取簡易申報,後者須採一般正式報單申報,傳輸方式須以XML格式透過通關網路公司傳輸,以達到存證之目的。
(二)採一般正式報單申報者,不得將數個收貨人之進口貨物合併申報,亦即一個收貨人,申報一份報單。
(三)下列進口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申報:
1、不符合「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2、涉及輸入規定之貨品。
3、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4、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5、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6、屬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者。
7、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四)快遞業者於貨物進口通關掃描前,必須於進口貨物上加貼條碼,以供貨棧業者掃描通關方式(簡易申報只有C1或C3,無C2)。
(五)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類別增列代碼X1、X2,X3。
同一主號下,同類別貨物,可數分號申報於同一簡易申報單內。
(六)併袋貨物通關作業應注意事項:
1、以數分號併袋通關之進口快遞貨物仍應保留原以“每一分號”為單位通關之功能。
2、每一袋貨物限以一份報單申報,報單號碼後五位即為袋號﹝實際袋號為報關箱號+報單號碼後五碼,並由貨棧業者設定記帳號碼,以避免快遞業者間重號﹞。
3、快遞業者應製作袋號條碼黏貼於袋上,供倉儲業者刷碼進倉,袋號條碼格式為XX999共5位(XX代表二位文數字,999代表三位數字)。
4、申報時於每一份報單第一筆分號之“本分提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之第一欄申報本袋共有幾個分號(HAWB),其格式為HAWBTNUM=99。
(七)進口快遞貨物以每一收貨人每一提單分號為申報單位,無分號者,以主號為申報單位。
(八)進口快遞業者透過T/V傳送進口簡易申報單訊息(簡5135)至海關,經邏輯檢查後,如有不受理報關原因(不受理報關原因項目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海關以「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簡5106)訊息通知快遞業者,快遞業者應補正後重新傳輸。
併袋貨物,如有錯單,整份報單列為錯單。
以分號單件通關者,則只以該分號列為錯單。
(九)進口快遞貨物採正式報單申報者,其稅款繳納方式係採先放後稅方式(可再配合線上扣繳方式,以簡化納稅手續﹞辦理,簡易申報則一律採取﹝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十)X1、X2、X3採無紙化作業,必要時(例如申報不符或涉及緝案),再列印簡易申報單處理。
(十一)電腦當機時,業者應列印整份簡易申報單以供海關人工處理。
(十二)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3)及高價快遞貨物(X4)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未申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收貨人非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十三)簡易申報X1、X2得省略填報之項目如下;
1、X1(進口快遞文件):得省略填報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稱、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值、CCC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2、X2(進口低價快遞貨物):得省略填報CCC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十四)進口貨物簡易申報單驗貨作業
1、C3應驗貨物經送至查驗區驗貨檯後,報關業陪驗人員應請現場值檯驗貨關員查驗,其開箱及恢復包裝均應由報關業陪驗人員辦理,驗畢放行之貨物由貨棧業者搬至輸送帶上直接放行出倉或移至待放區待放。
2、若查驗不符,關員認定成立緝案時,應列印簡易申報單,由海關處理後續作業。
3、若屬符合X1、X2、X3條件,但申報資料內容有誤時,關員得於電腦螢幕畫面上更正後放行。
4、若屬不符合X1、X2、X3條件,且未涉及緝案者,由快遞業者改採相關類別報單或正式報單重新申報處理。
二、貨棧業者
(一)貨棧業者應配置必要之人力、掃瞄器、電腦、印表機,以利通關作業。
(二)簡易申報之進口快遞貨物上輸送帶後,經掃瞄貨上條碼後,即列印「標籤」粘貼於貨上,C3依驗貨檯號將貨物拖至驗貨區待驗,C1直接放行。
(三)併袋貨物之通關方式:
1、倉儲工作站系統當接收到額外之5116訊息時,將分號總數目依報單號碼建檔,並於後續接收到該報單之所有分號全部訊息後進行比對,如分號總數與所接收到之回應訊息數目相等,則此袋號即可刷碼處理。
2、貨物整袋經刷碼後,工作站系統即將關別/年度/箱號/(箱號可於輸入業者記帳號碼後取得)併同袋號組成報單號碼作為鍵值,查出所建檔之各分號資料,並以如下方式處理﹕
(1)此報單所有分號如全部為C1者,則列印報單類別、併袋號碼、分號總數、C1、驗貨檯號及總稅額之標籤供黏貼於貨袋上。
(2)如部分為C3應驗者,則列印報單類別、併袋號碼、分號總數、C3之主分號清表、驗貨檯號及總稅額之標籤黏貼於貨袋上,將貨送至驗貨檯查驗。
(3)併袋貨物經查驗後,如有部分分號貨物須留置處理,海關得改以分號分別放行。
(四)若掃瞄條碼顯示無通關方式時,表示貨物未列入艙單或尚未報關,此時工作站即將該貨物留置處理。
(五)貨物通過X光檢查時,如發現有危安物品、不符簡易申報條件或疑有其他違章情事時,應於貨上粘貼注檢標籤並將貨物送驗貨區,另由關員將C1改為C3,並經由電腦通知貨棧工作站取消放行,貨棧工作站在該批貨物未收到海關C3放行訊息前,不得放行。
(六)每月應統計每一快遞業者之進口件數及總重量表送海關核計快速通關處理費。
發布單位:臺北關快遞機放組
發布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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