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簽證申請及延長 - 東吳大學華語教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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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 停留期間,均自入境翌日起算。
· 每次延期期限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限。
電話:+886-2-2881-9471轉5922~5925|地址:11102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楓雅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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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簽證申請及延長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以下說明節錄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項下「停留簽證(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180天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內「研習─中文」(簽證註記代碼FR)】
應繳文件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4.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
目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名單,請參考該部網站。
持劍潭華裔青年語文中心入學許可者,亦須提交由僑務委員會推薦入學之證明文件。
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上課15小時。
5.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
6.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申請程序
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上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注意事項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
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對於曾來台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及持特定國家護照者(請參閱「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我駐外館處得不受理以研習中文為由申請簽證。
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非以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
在台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屆滿至少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請參考網頁: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本項作業需8個工作天。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
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且所繳之簽證規費不退還。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備註: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停留簽證延長申請
【以下說明節錄自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外僑停留延期申請須知」】
●申請程序:
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應備文件:
內政部「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份
個人護照正本
本中心之註冊證明
課堂出席紀錄表
●辦理地點:
台北市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地圖)。
●注意事項: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停留期間,均自入境翌日起算。
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每次延期期限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限。
總累計停留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或180日。
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重大事故需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備註:上述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111002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楓雅學苑
TEL:+886-2-2881-9471分機592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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