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 泰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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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生來台工作的傑克,與臺灣女子小梅認識相戀,並且生下一女小蘭,小蘭一出生後,小梅隨即消失無蹤亦未與傑克辦理戶籍登記,傑克只好父代母職照顧起小蘭,隨著小蘭長大要上學了,傑克卻因戶籍上非小蘭的父親而無法行使父親的權利,此時傑克應辦理哪些手續以及如何辦理?
傑克與小梅之間,由小蘭出生往前推180日至302日,並無婚姻關係,故依我國民法,小蘭為「非婚生子女」,縱使傑克為小蘭事實上生父,傑克與小蘭之間依法仍無「親子關係」。
惟小梅因其有生育小蘭之事實,無需任何手續,彼此間即當然具有「親子關係」。
若傑克欲成為小梅法律上之父親,尚須經過「認領」程序,我國認領行為乃一單獨之事實行為,且依民法規定僅需有事實上撫育行為即視為認領,惟尚須具備以下幾點要件:
認領人需事實上有意思能力,惟不必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為之。
亦無須得其生母同意或承諾,但生母得否認之。
認領人限於生父,且須出於本意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
又我國民法就認領之方式,未設有規定,但依我國戶籍法15條規定仍須經過登記,且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同意者,否則不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辦理認領戶籍登記,惟此並非指未經登記不生認領效力,僅係一證明之方法。
因此,傑克事實上已有撫育小蘭之行為,依民法規定視為已認領小蘭,惟仍須經戶政機關登記,而傑克為一外國人,並無我國國籍,且於登記時須證明小蘭確為其親生子女,故須備有下列文件:
護照、居留證(以證明其合法居住我國,若為本國人民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件)。
生母填具之認領同意書。
惟因本案小蘭生母小梅早已無消無息,無從取得其認領同意書,故傑克若欲單獨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則須備齊:
親子鑑定資料(DNA資料)。
小孩之個人基本資料。
一旦能確定傑克為小蘭之生父,戶政機關便可完成登記,傑克即成為小蘭之父親,且得完整行使其父親之權利。
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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