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違章工廠合法化之修法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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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允許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輔導違章工廠合法化之修法研析 撰成日期:107年8月 更新日期:107年8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0515 一、題目:輔導違章工廠合法化之修法研析 二、所涉法律 工廠管理輔導法 三、探討研析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民國99年6月2日修正,允許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至107年2月底,未登記工廠補辦申請有1萬1,440家,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有7,216家。

惟因臨時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僅至109年6月2日,距今已近,況依經濟部計算,國內應登記而未登記之工廠家數尚約有3萬5千家,故如何輔導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問題,仍為國內經濟發展之沉痾,以下爰提出研析意見: (一)為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允許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嗣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3年1月22日再修正,將補辦登記期限延長至104年6月2日,另輔導期間及有效期間則均順延3年至109年6月2日。

(二)以廠商立場而言,因產品外銷常需取得工廠合法登記之證明,目前許多廠商有迫切之壓力擁有合法工廠登記或至少臨時工廠登記之證明。

惟臨時工廠登記之設計為暫時性機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109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30條規定(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罰。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應公告劃設特定地區。

目前雖已劃定特定地區經審查完成公告有186區,惟僅有7區合法化。

另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如前所述,有七千餘家,此等工廠雖不必遭受處罰,但依經濟部106年11月30日之統計資料,僅有38家經輔導取得合法土地,只約占所有臨登家數的千分之五。

近期本院委員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農委會開會,部分農地違章工廠係反映因為短期間無法達到留設隔離綠帶等標準,致無法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而取得用地。

(四)本(第9)屆委員為輔導違章工廠合法化,目前已有就工廠管理輔導法提出修正草案者,其修正重點包括: 1.將現行申請臨時工廠登記門檻由97年3月14日前既存但未登記之工廠,向後延長期限,有版本延長至105年3月31日,另有版本延長至105年5月20日,並有版本強調105年3月31日後設廠之未登記工廠,地方主管機關應強制拆除。

2.將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及輔導期限亦予延長,有版本規定工廠未有重大環境污染、食品安全或公安意外遭勒令全部停工、停業者,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5年,並以1次為原則,並明定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10年內設置符合中小企業進駐之產業園區,主管機關未能提供得進駐之產業園區致工廠未能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展延1次之限制;有版本則規定原申請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期限為109年6月2日,新申請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期限為114年6月2日,並得申請展延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間,每次展延以1年為限且不得逾119年6月2日;亦有版本除期限相同規定外,另明定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10年內設置符合中小企業進駐之產業園區及訂定土地有條件合法機制,主管機關未能提供得進駐之產業園區或不及訂定土地有條件合法機制致工廠未能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展延1次之限制。

四、建議事項 (一)有關輔導違章工廠合法化,本院目前修正草案將焦點置於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定申請臨時工廠登記門檻之期限,以及臨時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輔導期限。

惟前述期限之延長,形同再度允許違章工廠合法存在,若此,除違章工廠無迫切合法化之壓力外,也可能導致日後廠商要求期限一再延長,對於合法之工廠亦屬不公。

另外,目前工廠循申請臨時登記並經輔導成功取得合法土地之家數僅38家,僅占全部七千餘家臨時工廠登記的千分之五左右,比例實屬過低,顯然以臨時工廠登記與劃定特定區方式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成果並不明顯。

準此,立法上有無必要再修法延長臨時工廠登記門檻或臨時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輔導期限,恐應審慎,若政策上確有必要延長,期間亦應適度。

(二)至於若政府未設置產業園區安置或訂有合法化機制,則無限制展延次數一節,因其法條要件似未臻明確,但若因此導致廠商不斷展延期間,無異讓工廠以臨時登記狀態永遠繼續下去,難以促進產業發展正常化。

(三)今(107)年以來,行政部門陸續提出「田園化生產聚落」、「平價產業園區」等產業用地政策,透過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並銜接國土計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方式處理。

其中,「鹿港水五金田園生產聚落專區」即為例子,亦即在一定門檻下將農地上違章工廠聚落轉為產業園區,故若為中型或大型未登記工廠群聚地區,應得以透過此等模式推動進行。

撰稿人:呂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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