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及專案查報(P13020085)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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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SOP專區 SOP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keyboard_double_arrow_left 回查詢結果頁 SOP編號 P13020085 SOP名稱 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及專案查報 業務類別 都發局/ 建築管理類 異動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6日 SOP內容 點我開啟檔案 相關法規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 相關法規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老舊房屋:指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 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 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 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 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 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 間。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 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 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 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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