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及專案查報(P13020085)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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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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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編號
P13020085
SOP名稱
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及專案查報
業務類別
都發局/
建築管理類
異動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6日
SOP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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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
相關法規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老舊房屋:指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
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
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
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
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
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
間。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
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
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
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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