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的最佳利益的真正意義所指為何?舉出一個例子說明兩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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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福法第十八條規定包含社工人員等相關執行兒童福利業務的人員,對於保護兒童的責任與義務; ... 從「兒童少年最佳利益」探討社會工作者在監護訪視的多樣性評估指標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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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最佳利益的真正意義所指為何?舉出一個例子說明兩個不同的社會工作者對兒童最佳利益的不同解釋?
您好 相關問題,請參考:台灣的兒童保護工作從民國77年由民間開始倡導,民國82年的兒童福利法修訂後開始有制度的回應兒童遭受虐待的社會問題。
其中第五條明定當兒童之權益受到不法的侵害時,政府應予以適當的協助與保護;第十五條明列在兒童面臨不適當或危險的情境中,兒童保護的主管機關得以對兒童有緊急安置、保護或其他必要處分的處置,此點也確立了政府介入家庭領域、保護兒童的法源依據。
兒福法第十八條規定包含社工人員等相關執行兒童福利業務的人員,對於保護兒童的責任與義務;第四條指出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那到底何謂「兒童之最佳利益」呢?在1989年制定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指出「兒童最佳利益」是決定攸關兒童的任何問題時的主要標準。
其主要概念最初是源自於法律上對於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監護權之判定原則,兒童之最佳利益是思考兒童相關事務的一個決策原則,對於兒童最有利的安排指涉最能滿足兒童福祉(childwell-being)的環境,而兒童福祉則是對於兒童權利的具體表現。
參考來源最近幾樁與兒童有關的事件,在在凸顯成人看待兒童權益的價值混淆。
第一件是吳憶樺小朋友的監護權歸屬之爭,憶樺的父親前往巴西謀生,與巴西姑娘相戀,生了憶樺,以當前兩國的法律規定,憶樺是雙重國籍的孩子,不幸父親早逝,其親權就由母親單獨執行,之後母親也辭世,人在巴西,其外祖父母當然就成為憶樺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利與義務教養憶樺長大成人,除非有不適任教養行為,如虐待、遺棄、疏忽等情事,才會有監護權移轉的請求,至少目前看來,其外祖母並無不願扶養或不適任監護的表現。
當然,我們也看到憶樺在台灣的親人,對憶樺也是疼愛有加,表示雙方都很愛憶樺。
既然如此,成人們為何不減少爭執,先依監護權歸屬的相關法律,讓憶樺回到外祖母身邊,而叔叔這邊的親人給予支持,有時間、有能力的話,多到巴西親家走動,或用網路、電話聯繫,才是真正為孩子的福祉設想。
成人為了親權搶孩子,孩子何辜? 第二件是幼托整合。
過去我國五歲以下兒童入托兒所,六歲進幼稚園,然因幼稚園收托年齡不斷向下擴張到中班、小班、小小班,這是違反兒童學前教育的原則。
幼稚園本來應該只有學前一年,我們卻搞成學前四年都在上幼稚園。
因此,有兩歲以上孩子的父母,根本不知道要送孩子去幼稚園或托兒所,除主管機關不同,托兒所是社會局,幼稚園是教育局主管;教保人員不同,一邊是幼教人員,一邊是保育人員;分班及設備標準也不同。
但是,為了要搶佔市場,有些托兒所也學幼稚園作法授課,弄得幼稚園與托兒所幾乎難分彼此,在這種情形下,不該幼托整合嗎?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國家從一九九八年起,進行一系列的兒童早期教育與照顧整合計畫,已有瑞典、芬蘭、丹麥等國完成幼托整合,其他工業先進國家正在迎頭趕上。
而我國從十幾年前就開始討論這議題,八年前開始進行幼托整合,但遲遲無進展,新政府上台後,加緊腳步,經過十餘次專家學者、業者密集討論,完成政策規劃、立法草案擬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研議。
讓二歲至五歲兒童進入幼兒園學習與被照顧,六歲進入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的一年,接受學前銜接教育。
再依兒童發展需求訂定各兒童年齡層適合的教育與照顧活動,如此,既考量兒童的成長需求、全球化的競爭,也未忽視幼教業者的功勞。
幼教業者與部分不明就裡的人士,一再以幼托整合會降低幼教品質來質疑改革,是這樣嗎?其實是擔心個人利益受損,卻無視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把我國混亂的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與國教向下延伸一年,這是遲來的正義,有什麼不對呢?"請為兒童的最佳利益著想" 涉外親權及監護事件之研究---"子女最佳利益"與國際裁判管轄判斷,p.106-118中文摘要西吳憶樺事件以及台美爭女大戰,對於此類型涉外親權及監護事件與國.際誘拐子女 ...判管轄之決定方法,對此國際管轄我國法律皆付之闕如,常見於司法實.務直接適用......巖錄「南泉斬貓」公案,他如同南泉和尚以「殺人刀」方式,為訴求某.一種意識......- 類似內容兒童最佳利益之因素從「兒童少年最佳利益」探討社會工作者在監護訪視的多樣性評估指標與困境=DiscussPluralCustodyEvaluationIndexesandDifficultiesofSocialWorkerfrom"TheBestInterestsoftheChild"曾孆瑾;高緻真;蔡明芳臺灣社會工作學刊72009.07[民98.07]頁129+131-162 社會工作專業角色在離婚監護權案之研究=TheRoleofSocialWorkProfessioninChildCustodyCases陳金英;謝政道兒童及少年福利期刊8民94.04頁55-80 論我國兒童監護政策之內涵及司法運作實況:以吳憶樺小朋友監護權爭奪事件為例=TheStudyofChildCustodyPolicyandJudicatoryJudgmentinTaiwan:BaseontheCaseofRosav.Huo-YanWu陳竹上臺灣社會福利學刊5民93.06頁8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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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最佳利益. 之審酌與實踐. 許坋妃. 樹德科大社工學士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第一屆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 兒童少年婦女與家庭專科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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