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內容?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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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內容? ... 二、通報方式: (一)上班時間: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進行通報。

(二)非上班時間:以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供值班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兒童版| RSS 一般 婦幼 警察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防竊 ::: 便民服務 :::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常見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秘書室  婦幼類 108-06-06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內容? 解答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內容?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定義: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規定:各責任通報人員知悉有本法第53條1項各款情形,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時起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方式: (一)上班時間: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進行通報。

(二)非上班時間:以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供值班人員緊急連絡電話進行通報,並以連繫上值班人員為完成通報。

三、管轄:責任通報人員應依「兒童、少年所在地」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四、兒少保護通報指標內容: (一)兒童、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兒童、少年有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兒童、少年有遭受遺棄、身心虐待之行為者。

(四)有利用兒童、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五)有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少年供人參觀者。

(六)有利用兒童、少年行乞者。

(七)有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者。

(八)有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者。

(九)有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者。

(十)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者。

(十一)有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十二)有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者。

(十三)有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者。

(十四)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之行為者。

(十五)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自殺之行為者。

(十六)有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者。

(十七)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者。

(十八)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十九)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二十)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二十一)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二十二)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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