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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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團體收到核准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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