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7條 - 戶政法規資訊網(賴春成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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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7條. 第1067條(104.1.14-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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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7條
第1067條(104.1.14-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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