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7條 - 戶政法規資訊網(賴春成編印)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民法第1067條. 第1067條(104.1.14-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一定事實 大陸地區 大陸地區人民 山胞身分認定標準 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 不可抗力 不能行使 內緣 公共秩序 公示送達 戶主 戶主相續 戶主權 世帶主 出舍 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 外國學生 外僑永久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 正當理由 More... ※「空姐忙什麼」之戶所版 ※台北市政府-戶政業務小精靈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電子書- ※新北市政府-戶政通鑑- ※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 More... 民法第1067條 第1067條(104.1.14-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