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五、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頁導覽│ 行動版│ 使用說明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憲法法庭 法規草案 相關網站 法規英譯 RSS :::您現在的位置:全國人事法規釋例>法規資訊>所有條文 字級: 小 中 大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修正時間: 107.4.10 一、加班費之支給,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 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相關令函(1) 二、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 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 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 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相關令函(3) 三、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 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要點,並得審酌業務需要、機關特 性及財政狀況等因素訂定。

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 明,應嚴予議處。

五、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 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報經主管機關或主管 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但警察機關外 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海岸巡防機關外勤人員、 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 場(港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專案加班費 之支給,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 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及前款但 書所列各類人員外,不得支給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 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前項第二款所稱主管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中央一級、二 級或相當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相關令函(6) 六、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 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

但由本職機 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收錄相關機關網站或政府公報公開資料製作,實際仍以各機關公(發)布內容為準。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TEL:886-2-82366000FAX:866-2-82366100 Address:No.1,ShiyuanRd.,WenshanDist.,TaipeiCity11601,Taiwan(R.O.C.) 自100年12月30日起累積瀏覽人次:32831614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