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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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電場所之用電性質,按電價表規定之適用範圍劃分,但私設用電之用電性質按下列標準認定: 一、未設戶之非生產性質場所,或建築土木工程用電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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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稽查用電
第一百三十五條本公司依本規則第九十四條檢查用電,應將調查現場之用電狀況登載記
錄於「用電實地調查書」。
用電人或其家屬拒絕於「用電實地調查書」
簽章認證時,得由在場之軍政憲警一人,或第三者二人以上之證明,作
成文件、照片等及其他證物。
第一百三十六條本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包制用戶,係指包燈及包力用
戶;所稱電力用戶,係指裝置契約用戶。
第一百三十七條用電設備容量之計算,依設置之用電器具總入力千伏安為準,按本公司
電價表、本規則第十九條及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器具容量無銘
牌標示,或實際容量與標示容量相差懸殊者,按實測容量計算,實測容
量計至伏安(VA)或瓦(W)為止。
第一百三十八條各用電場所之用電性質,按電價表規定之適用範圍劃分,但私設用電之
用電性質按下列標準認定:
一、未設戶之非生產性質場所,或建築土木工程用電場所,其私設容量
,在五瓩(含五瓩)以下者,按臨時表燈用電。
二、未設戶之非生產性質場所,其私設容量在五瓩以上者,按非時間電
價臨時需量綜合用電。
三、建築土木工程用電場所,其私設容量在五瓩以上者,及未設戶之生
產性質場所,按非時間電價之臨時需量契約電力用電。
四、私設容量滿一00瓩以上者,按二段式時間電價臨時高壓用電。
前項第一、二款適用營業或非營業用電價,依其用電場所性質而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追償電費推算每日用電時數,依用電場所性質按下列規定時數計算:
一、非營業場所:
醫院、廣播電臺類,按十二小時計算。
住宅、辦公性質類及其他,按八小時計算。
二、營業場所:
(一)製造、加工或修理類店舖:按十二小時計算。
(二)供遊樂場所或商品交易場所:按十二小時計算。
(三)旅社及其他以供住宿為營業之場所:按二十小時計算。
三、工廠按二十小時計算。
四、工程用電:電力按二十小時計算,電燈按十二小時計算。
五、水產養殖用電按十二小時計算;其揚水設備按十二小時計算。
六、電焊機按八小時計算。
七、夜間供電之包燈按八小時計算,其他日夜全日供電之包燈按二十四
小時計算。
時間電價用戶按追償月份尖(半尖)、離峰供電時數之比例,依上項規
定推算每日用電時數。
第一百四十條用戶有本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計算其追
償電費:
一、私設包燈追償期間,概按器具容量、用電時間(夜間或日夜間),
依電價表相關容量器具之單價一.六倍計算;未訂有相關用電電價
之其他器具,依電價表臨時用電所列單價計算。
二、私設表燈概依其燈具容量,按規定推算每日用電時數與追償期間,
計算追償電度,再按現場用電性質適用之臨時表燈用電每度單價,
計算追償電費。
三、私設電力或綜合用電之追償電費,包括基本電費及流動電費。
(一)基本電費依現場裝置裝備容量(瓩),按追償期間臨時電電價計
算。
(二)流動電費依器具容量,按規定推算每日用電時數,計算追償電度
,再按追償期間現場用電性質適用之臨時電力、綜合用電每度單
價計算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用戶有本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計算其追
償電費:
一、包制用戶超約用電,按私設方法計算。
二、裝置契約電力或綜合用電僅追償基本電費,依超出契約容量瓩數,
按追償期間用電之臨時電價計算;追償電費期間,用電度數為零度
月份,免予追償。
第一百四十二條用戶有本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之行為者,按下列規定
計算其追償電費:
一、表燈:
(一)追償電度:按私設表燈計算方法推算電度,但應減法追償期間該
月已計算電度(當月如為負值則不計)。
(二)追償電費:追償期間臨時表燈每度單價與追償電度之乘積。
二、裝置契約電力(綜合):
(一)追償基本電費:以設備容量超出契約容量部分,按追償期間適用
之臨時電價計算。
(二)追償電度:按私設電力(綜合用電)計算方法推算電度,但應減
去追償期間已計費電度。
時間電價用戶應按尖(半尖)、離峰時
間分別計算。
(三)追償流動電費:追償期間臨時電力(綜合)用電每度單價與追償
電度之乘積。
(四)追償電費:追償基本電費與追償流動電費之和。
三、需量契約(電力或綜合):
(一)追償電度:
1.以契約容量為設備容量,按私設電力(綜合)計算方法推算電度
,但應減去追償期間已計費電度。
2.實測最高負荷大於契約容量時,按實測最高負荷為設備容量。
3.追償期間各月份最高需量大於契約容量或實測最高負荷者,當月
份以最高需量為其設備容量。
4.部分回路繞越電度表者,以繞越電度表回路之器具容量,計算其
追償電度。
5.時間電價用戶按尖(半尖)、離峰時間分別計算追償期電度。
(二)追償流動電費:追償期間臨時需量契約(電力或綜合)用電每度
單價與償期電度之乘積。
(三)補收基本電費:
1.實測最高負荷大於契約容量者,其超出部分之基本電費。
2.部分回路繞越電度表之器具容量與各該月最高需量之和,大於契
約容量者,其超出部分之基本電費。
3.時間電價用戶按尖(半尖)、離峰時間分別計算應補收之基本電
費。
4.追償期間已計算之超約容量基本電費應予扣除。
(四)追償流動電費即為償期電費:至補收基本電費則依電價表超約規
定計費,併入用戶電費內。
四、功率因數:
(一)電動機:按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電(點)桿機:按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其他器具:按百分之百計算。
第一百四十三條用戶有本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計算其償
期電度:
一、推算高低價差電度:
(一)依低電價電度表在追償期間各月實用度數,按高電價場所接用器
具容量,佔低電價場所用電設備
(契約)容量加高電價場所接用器具容量比值,計算為推算高低
價差電度。
(二)或依高價場所接用器具容量,按私設方法計算之推算電度為推算
高低價差電度。
(三)依本款第(一)目計算之高低價差電度,高於第
(二)目計得之推算電度時,以推算電度為推算高低價差電度。
(四)依本款第(二)目計得之推算電度,如超過低電價電度表最近一
年內之平均實用度數時,則改按其實用度數為計算高低價差電度
。
(五)時間電價用戶應依尖(半尖)、離峰時間分別計算高低價差電度
。
二、追償電費之計算:
(一)高電價場所用電每度臨時電價,減低電價場所每度單價之差額,
與追償期間高低價差電度之乘積為追償電費。
(二)追償電費期間用戶之用電性質,以本公司登載為準。
第一百四十四條用戶有本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行為者,另就其行為類比照適
用之條款規定,計算其追償電費。
第一百四十五條追償電費,自查獲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為追償期間,但經本公司供電
未滿一年者,自供電日起算。
第一百四十六條經取得竊電事實之人證、物證,雖不能確認係何人所為,仍得對現場用
電者或其負責人追償電費及停止供電。
數人共同不法竊電者,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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