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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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專業服務暨喘息服務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四目規定: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 ...         回首頁 │ 徵才 │ 求職 │ 物理治療論壇 │ 聯絡我們         公會簡介   公會歷史   最新消息   增修法規   繼續教育課程   長照資訊   檔案下載   年度計劃   聯絡我們   HOME> 最新消息   【訊息轉知】長照服務特約單位提供服務時,不得不依民眾身分別不收部分負擔,另有自費項目請依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四目辦理  發佈日期: 2018-08-23   流覽次數: 15915   轉知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14日衛部顧字第1070126111號函如附檔,惠請特約單位依長照給(支)付基準內民眾福利身分別部分負擔比例等規定辦理,謝謝!另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專業服務暨喘息服務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四目規定: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據(收據內容須含單價、服務日期及乙方大小章與提供服務人員姓名,乙方應留存副本供甲方查核,以符合徵信制度);倘有自費負擔項目或其他衍生費用(如喘息服務超時費、專業服務人員交通費…等),乙方應提報甲方審核同意後,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於服務契約載明,惟喘息服務超時費以100元/小時為限,專業服務人員交通費以向一般戶收取200元/次為上限。

爰此,再次提醒特約單位,凡有自費負擔項目或其他衍生費用應提報本局審核同意後,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於服務契約載明,方能收取唷!倘未參照者,經本局查獲將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專業服務暨喘息服務契約書第十七條進行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辦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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