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原告篇】家人車禍身亡,要怎麼完整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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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篇】家人車禍身亡,要怎麼完整請求民事賠償? ... 小榮在騎車前往上班途中,不慎與開著「OO大公司」小貨車的小富發生碰撞,導致小榮因此死亡。
經鑑定,本件車禍的 ...
關閉跳至主要內容395Views【民事原告篇】家人車禍身亡,要怎麼完整請求民事賠償?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小榮在騎車前往上班途中,不慎與開著「OO大公司」小貨車的小富發生碰撞,導致小榮因此死亡。
經鑑定,本件車禍的發生是因為小富闖紅燈所致,應負全責。
請問:小榮的父母若要以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該向誰為主張呢?又有什麼賠償項目是他們可以主張的呢?本篇文章重點死亡車禍家屬之求償範圍 一、可以向何人請求?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的規定,向直接造成傷害的對方駕駛請求。
(*註: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如工作上),則可再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僱用人連帶負責喔。
(*註:民法第188條第1、2項)若對方是未成年人,則可再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對方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喔。
(*註:民法第187條第1項)若對方是兩個人以上,則可依民法第185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等人連帶負責喔。
(*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二、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的項目有:(一)請求損害賠償是以「損害填補原則」為基礎,換言之,就是「有損害,才有賠償」,若因事故受有有下列損害,都可以蒐集相關單據之後,在訴訟中向對方請求喔。
1.殯葬費用。
(1)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呢?A.按「核給『殯葬費用』金額,應斟酌死者身分、地位、經濟情況與實際上有無必要。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參照)B.但法院實務上對於原告所提出的殯葬費用單據,也未必會照單全收,均判被告應予賠償哦,以下我們就來看看幾個判決,看看法院對那些項目是認定為不必要的費用呢?C.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579號民事判決「…核閱甲○○所提出之殯葬相關費用收據,其中「便餐,四、○○○元」、「飲料,二、○○○元」、「藥師功德法會,四○、○○○元」、「作土法事,二○、○○○元」、「庫錢,二五、○○○元」、「各項設備清潔費,一○○元」等(見原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卷第一三-一四頁),均非屬必要費用,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故甲○○對醫療及喪葬費之請求於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範圍內,應予准許。
」->認定便餐、飲料、功德法會、法事、庫錢、清潔費等為非必要費用。
D.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其支出喪葬費用三十三萬四千二百八十四元,有明細表收據一件為證,除其中謝簿九百元、各項小費八千元、交通費二千元、孝女白琴六千元、酒席四萬五千元、頭七誦經一萬八千元、功德誦經二萬八千元,計十萬七千九百元,均非屬殯葬所需費用,其餘二十二萬六千三百八十四元,均為辦理喪葬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
」->認定謝簿、各項小費、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非屬必要費用,不可以請求的哦。
E.最後我們整理出可以請求和不可以請求的項目:a.可以請求的項目棺木、墓地、骨灰塔及部分祭拜費用。
b.不可以請求的項目謝簿、各項小費、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扶養費用。
(2)那法院實務上大約會判賠多少數額呢?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原告OOO、OOO主張OOO因系爭事故死亡,分別支出殯葬費用446800元、174000元,合計620800元乙節,已據其等2人提出永興禮儀社免用發票收據1紙、估價單4紙、服務代奉飯記錄1紙、佛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紙及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2件各在卷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賴嘉韡不爭執(參見10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2頁),是原告2人此部分主張應予准許。
」B.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原告丁○○主張其支出殯葬費用共計335,870元等語,業據提出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台灣仁本服務集團定型化契約內容、收據等件為證。
被告則抗辯:上開費用中盆花費1,100元、回憶錄6,000元,並非喪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等語。
經查,被告對於原告丁○○所支出扣除盆花費、回憶錄部分之殯葬費合計328,770元並不爭執,是原告丁○○此部分主張自屬可採。
至盆花費1,100元部分,核係為亡者裝飾式場所用,依一般社會習俗,為葬禮所常見,此部分費用,應屬殯葬費,自應准許。
另回憶錄6,000元部分,則並非社會一般喪葬習俗,非屬殯葬之必要費用,自應予以剔除。
從而,原告丁○○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殯葬費用329,87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C.小結:因各地風俗不同,即使有開立收據,法院仍會逐一判斷每筆費用是否為必要支出之費用,大約的金額也稍有落差,30萬元至60萬元的判決亦有所見,但法院還是多以個案而為判斷的。
(*註:民法第192條第1項)2.扶養費用。
(1)何人可以請求?A.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⑴直系血親卑親屬。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又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第111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OOO於被害人OOO身故時,仍從事送貨司機一職,客觀上應認仍有工作能力,原告OOO於法定退休年齡前,仍得以工作收入維持生活,並無受扶養之必要,被告抗辯原告OOO部分應由退休後起算,應屬有據。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65歲得強制退休之規定,應認原告OOO於年滿65歲即原告OOO於113年7月1日之後,始有請求被害人OOO扶養之權利。
…是原告OOO、OOO於上述得請求扶養費時起,其之扶養義務人,除被害人OOO外,尚有2名子女,被害人OOO對原告OOO、OOO於之扶養義務為4分之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B.換言之,原則上須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請求權人,再與其他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扶養之義務。
(2)請求數額如何計算?A.又依內政部統計處之107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原告OOO於被害人OOO死亡時為60歲,其平均餘命為22.25年,原告OOO之可受扶養年數為17.25年(計算式:22.25-(65-60)=17.25);原告OOO於被害人OOO死亡時為55歲,其平均餘命為30.98年,佐以上述107年國人平均月消費支出表,臺中地區平均生活費每人每月為29,029元,以此酌定每年之扶養費用為元(計算式:29,029元×12=348,348元),並依複式霍夫曼法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OOO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1,103,525元(略);原告OOO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1,656,509元(略),是原告OOO、OOO得請求上開扶養費,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B.綜上,扶養費的計算方式,係以「臺灣省簡易生命表」得出可受扶養年數,再以各地區「國人平均月消費支出表」計算每年的扶養費用,最終再以複式霍夫曼法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得出扶養費用的數額。
(*註:民法第192條第2項)3.車體或其他財物損害部分。
(1)可以備妥相關維修單據於訴訟中向對方請求賠償,但應注意是否有車輛或其他折舊的問題哦!法院實務做法整理如下: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民事裁判意旨)。
依前述折舊計算標準(按:折舊標準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等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而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106年8月,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日期108年9月12日,已使用約有2年1月,故系爭機車折舊後殘值應為4144元【計算式:第1年折舊值:20150×0.536=10800、第1年折舊後價值:20150-10800=9350;第2年折舊值:9350×0.536=5012、第2年折舊後價值:9350-5012=4338;第3年折舊值:4338×0.536×(01/12)=194、第3年折舊後價值4338-194=4144】,即原告得請求賠償系爭機車維修費用為4144元,逾此金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4.精神慰撫金。
(1)所謂的慰撫金,是在被害者遭受車禍事故後,除了可以向加害者請求因事故所遭受的實體(財產上)損害外,也可以再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藉以填補因事故的發生,所承受的精神上痛苦。
(2)請求權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3)至於判斷的標準,相較於實際上的損害更較為空泛,所以法院實務會再「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身分資力、經濟能力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意旨、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4)目前法院實務上而言,A1類案件的精神慰撫金大約落於80萬至150萬元。
(5)判決補充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本院斟酌兩造前述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及原告為被害人之成年子女,喪父之痛難以言喻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各以150萬元為適當。
基上,本件原告周賢德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金額,為1,905,660元,原告周秀珍、周秀琴、周秀美、周秀珠、周秀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則為150萬元。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查被害人OOO為54年12月25日出生,系爭事故發生時52歲,適值壯年之際,竟因被告酒後駕車肇事,驟然辭世,原告OOO、原告吳OOO與其子女即原告OOO、OOO無端痛失至親,所受之精神痛苦,不言可喻。
…審酌原告、被告名下財產與自陳之學經歷(件本院卷第25頁、第58頁、第60頁背面),及原告因痛失至親身心受創程度及生活遭逢巨變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害人OOO之年齡、家庭狀況,及原告與OOO情感親疏程度等因素,認原告OOO、OOO、OOO就其因系爭事故受傷慰撫金之請求,於140萬元範圍內,原告OOO就OOO因系爭事故死亡慰撫金之請求,於120萬元範圍內,核屬公允適當,應予准許。
超過前開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C.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少數可判到這個金額)「原告為被害人OOO之妻,亦因本件事故受有傷害,本件原告因被害人OOO突因系爭事故致死,生命不復,哀慟逾恆,且原告自身亦受有傷害,精神上所受之痛苦,衡情難以言喻,原告就被害人之死亡及原告受傷部分,分別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業經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決闡釋甚明。
又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依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加害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908號判決可資參照。
爰審酌兩造所分別陳報之教育程度、婚姻狀態、從事之工作性質、收入情況及本院依職權所查調之兩造最近2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另再參酌系爭事故發生經過、被告過失程度及原告身心所受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被害人OOO死亡及原告所受傷害分別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註:民法第194條)三、結論:所以,從上面的陳述看來,小容榮除可向直接加害人小富請求損害賠償外,還可以要求他的雇主,也就是OO大公司的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哦!另外,若小容榮因事故的發生,有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計程車費用,或因此請假而有薪資損失,或因事故的發生而有勞動能力減損的問題,均可向小富與OO大公司的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另也可以再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喔!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文章導覽←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衍生閱讀0已有這麼多人得到協助快速找到專業律師協助您點我諮詢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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