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8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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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12 月9 日提案 ... 署不定期抽驗化妝品項,時有含禁用化學物質之結果,對民眾健康恐有危害。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1/01/0518:09 友善列印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6-12-12 法規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19980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王育敏 呂玉玲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江啟臣 張麗善 鄭天財 楊鎮浯 徐志榮 陳超明 林德福 林麗蟬 林為洲 曾銘宗 許淑華 蔣乃辛 吳志揚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等18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 定期抽驗化妝品項,時有含禁用化學物質之結果,對民眾健康恐有危害。

另查,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化粧品,長 期使用將沉積體內,致皮膚刺激等過敏反應,甚者造成慢性中毒,實應列 屬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

爰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於第 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分。

並修正 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其他影響衛生安 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保障國人 健康。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定期抽驗化妝品項,2013年全台衛生 局、檢警調及海關送驗之化粧品檢驗結果,不合格原因以驗出甲醛、 汞、苯等禁用成分最多;以產品區分,不合格率前3名為指甲油、 眼部用和髮用化粧品,部分禁用之化學物質若長期使用恐使皮膚返黑 、傷肝腎;2016年之公布數據雖全數合格,惟受限抽驗品項,故抽 樣全數合格之數據仍有疑慮。

二、另查,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化粧品 ,如汞鹽對皮膚具漂白作用,但長期使用會沉積於體內,導致皮膚刺 激等過敏反應,甚者造成慢性汞中毒,列屬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另 外,具美白去斑用途的對苯二酚、治療痤瘡的維他命A酸及消炎用 的類固醇則列屬藥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化粧品中不得添加,若有 添加對人體甚有危害。

三、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安全,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於第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 分。

並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 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保障國人健康。

第18條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化粧品含有特定用途、限制使用之成分或有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 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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