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8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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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12 月9 日提案 ... 署不定期抽驗化妝品項,時有含禁用化學物質之結果,對民眾健康恐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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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6-12-12
法規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19980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王育敏
呂玉玲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蔣萬安
江啟臣
張麗善
鄭天財
楊鎮浯
徐志榮
陳超明
林德福
林麗蟬
林為洲
曾銘宗
許淑華
蔣乃辛
吳志揚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呂玉玲等18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
定期抽驗化妝品項,時有含禁用化學物質之結果,對民眾健康恐有危害。
另查,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化粧品,長
期使用將沉積體內,致皮膚刺激等過敏反應,甚者造成慢性中毒,實應列
屬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
爰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於第
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分。
並修正
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其他影響衛生安
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保障國人
健康。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定期抽驗化妝品項,2013年全台衛生
局、檢警調及海關送驗之化粧品檢驗結果,不合格原因以驗出甲醛、
汞、苯等禁用成分最多;以產品區分,不合格率前3名為指甲油、
眼部用和髮用化粧品,部分禁用之化學物質若長期使用恐使皮膚返黑
、傷肝腎;2016年之公布數據雖全數合格,惟受限抽驗品項,故抽
樣全數合格之數據仍有疑慮。
二、另查,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化粧品
,如汞鹽對皮膚具漂白作用,但長期使用會沉積於體內,導致皮膚刺
激等過敏反應,甚者造成慢性汞中毒,列屬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另
外,具美白去斑用途的對苯二酚、治療痤瘡的維他命A酸及消炎用
的類固醇則列屬藥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化粧品中不得添加,若有
添加對人體甚有危害。
三、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安全,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於第一項明定化粧品中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用成
分。
並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化粧品所含特定用途、限制使用成分及
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保障國人健康。
第18條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化粧品含有特定用途、限制使用之成分或有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其
成分含量、使用部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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