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篇木作及塑膠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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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2)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3)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4)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號 北市06-03-2005 名  稱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工土字第1083018581號函修正第02531章及第02534章,自函頒日生效  06篇 木作及塑膠 第06100章 粗木作1.   通則1.1   本章概要    說明粗木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實木或合成木(構造用集成材)製作之結構性粗木作。

1.2.1  木屋架1.2.2  樓地板1.2.3  木隔間牆1.2.4  封簷板1.2.5  底木(木磚)1.2.6  墊木1.3   相關章節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1.3.3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1.3.4  第06200章--細木作1.3.5  第07921章--填縫材1.4   相關準則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CNS 445  O1004  原木之商用長度    (5)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6)CNS 2232 K3010  尿素膠(暫行標準)    (7)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8)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9)CNS 8636 O2049  耐燃合板防焰性試驗法   (10)CNS 8737 O2050  耐燃合板耐燃性檢驗法   (11)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2)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3)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4)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5)CNS 14495 O1048  木材防腐劑1.5   資料送審1.5.1  品質計畫1.5.2  施工製造圖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1.6.1  木材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點,並注意    防火災。

如施工前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不得採用。

1.6.2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完善防火措施。

1.6.3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    、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    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負責。

1.6.4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2.   產品2.1   功能要求2.1.1  防腐及防蟻處理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屋外木料均應符合CNS 3000 O1018之規定,木材防     腐劑應符合CNS 14495 O1048之規定。

以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防腐木材都在     禁用之列。

    (2)建議木材防腐劑採用CNS 14495 O1048之銅烷基銨化合物系木材防腐劑(Ammonia     cal Copper Quat,簡稱ACQ)規定,加壓方法採用CNS 3000 O1018之真空加壓充     細胞法(Bethell Process)。

    (3)所有結構木料均應做好防蟻處理。

若與泥土接觸者,其接觸面應確實做妥防蟻處     理。

    (4)對於完成之露明表面,應使用不含色素、不會滲出及不利於露明部分之化學配方     塗料。

2.1.2  乾燥處理:粗木作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使其含水率在 12%以下後,    後始可加工製造。

2.1.3  防火、防焰及耐燃    (1)所有結構性木料均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0148 A3185之規定。

    (2)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之規定。

    (3)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之規定。

    (4)所使用之防焰及耐燃方法不得造成金屬固定配件之腐蝕。

    (5)對於完成之露明表面,應使用不含色素、不會滲出不利於露明部分之化學配方塗     料。

2.1.4  標示尺度:契約圖說所示木材之尺度,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該部分完成    之淨尺度。

2.2   材料2.2.1  實木材料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材應符合CNS 442 O1001、CNS 443 O1002、CNS 444 O1    003、CNS 445 O1004之規定。

2.2.2  合板    (1)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一等普通合板之規定。

    (2)合板所用膠合之面板及底板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應符合CNS 22     32K3010、CNS 2706 K3017、CNS 12001 K3090之規定,且符合CNS 1349 O1010之     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規定。

2.2.3  繫結鐵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2.4  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3.   施工3.1   準備工作3.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部分尺度承包商應以現場實際量測為準,以防施工誤差    。

3.1.2  如有尺度、大小不符情形,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方法3.2.1  木料接合    (1)木製品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標準接榫。

對可能發生之     伸縮處,牆面、梁底面之不平整處,應依工程司同意方式修飾平順。

    (2)若須運用膠合劑接合或其他方式結接,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若契約圖說     未規定,承包商仍須依工程司之指示以加裝木製蓋板等方式,作適當之收頭處理     。

    (3)露面裝修料之釘合,應使用截頭鐵釘、鋼螺絲釘或酚甲醛合成樹脂膠合劑。

3.2.2  五金安裝    (1)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五金裝置後     須經仔細檢視,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雜音為止。

    (2)五金安裝後表面應無刮痕、凹痕等傷害。

3.2.3  表面裝修    (1)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

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     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已完成之工作面上。

    (2)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均應以填縫料加以處理。

    (3)若須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或完成面,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予以表面塗裝,並不得     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3   現場安裝、組合3.3.1  木屋架    (1)木屋架應依據契約圖說及施工製造圖等繪成足尺樣板,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

    (2)屋架之人字木上端應以榫頭榫接同柱頂端,並雙面挾配繫接鐵件以螺栓固結之,     下段則以馬釘榫入屋梁,並以螺栓或魚尾螺栓與柱連接固結之。

    (3)同柱之下端做成榫頭榫入屋梁榫眼中,然後以吊鞍吊妥,並以鐵楔打緊或螺栓鎖     緊。

    (4)斜角撐兩端均做成榫頭一端榫入人字木,他端榫入同柱,以馬釘固定之。

    (5)如契約圖說上註明有水平防屈撐、剪刀撐及斜撐時,其與同柱、支柱或屋梁之接     口必要部分須做榫接,並以螺栓固結之。

    (6)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桁木中心之水平間距均按90cm為準,在人字木上按桁木     之間距釘上止滑栓並以馬釘自兩側將桁木釘嵌於人字木上,以防止其傾斜滑動。

    (7)馬釘尺度除圖上有規定外不得細於9mm及短於12cm,其分頭勾子不得小於6cm。

    (8)桁木之接續須錯開配置在距人字木約30cm處,以燕尾榫或蛇椽桁等接口方式接續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按45cm為準,其接續可在桁木上,應作交錯配置,以     錯口對接方式接合。

    (9)露明部分之屋面板拼合均採板緣斜切面對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屋面板係     12mm厚實木板或10mm(3/8")厚合板,以鐵釘固結於椽子上,接合應交錯配置。

   (10)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屋架安置在牆上時,最少應有直徑19mm(3/4")錨定螺     栓埋入牆或梁內25cm穩定之。

所有鐵件均須先行除銹再加塗防銹漆。

3.3.2  樓地板    (1)樓地板所用木料種類、尺度均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全部企口處理,每檔格柵除     用膠合劑黏合外並用暗釘釘牢,加釘之前應先將企口板打緊使不致有顯縫。

    (2)各條長向續接縫之位置,均應相互交錯且作規律性的排列。

    (3)踢腳板、格柵及大料之作法及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所示。

3.3.3  木隔間牆    (1)木隔間牆之牆筋及橫檔等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尺度,牆筋上、下兩端與橫檔銜接均     須使用膠合劑黏合,並以鐵釘固定使不位移為度。

木隔間牆之牆筋間須加適當之     斜撐撐實之。

    (2)夾板牆之板條厚寬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凡契約圖說註明為玻璃板壁或分間隔板者,其用料及尺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其式樣與結構應依施工製造圖製作。

3.3.4  封簷板    尺度依契約圖說規定,應雙面刨光,兩板之接續應在桁木或椽子處,接合時採用錯    口對接方式,每塊並以鐵釘2支固定之。

3.3.5  底木(木磚)    (1)底木用材料須裁割至規定及適合造作裝置之尺度,並須牢釘於建築物上,其間隔     不得大於40cm。

    (2)安置時必須有規則確實平行直角相交,並要求各底木面相互間在一水平面上。

底     木須為各方向平直且牢固墊楔於牆面。

    (3)如需裝用木板,必須釘於間距不超過60cm之橫條底木上,所有底木必須下寬上窄     。

3.3.6  墊木    所有飾面木作、金屬片板製作及其他類似製作等,需要適當牢固鑿釘,所需之墊木    必須置入,以使各項製作能定於準確地位。

3.4   檢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3.5   保護    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對所有已完成之木作部分予以保護。

4.   計量與計價4.1   計量4.1.1  粗木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以[式][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公尺    ][座]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另立項予以計量。

4.2   計價4.2.1  粗木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人工、材料、機具    、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06100  06100-6  TPE V2.0 99/01/01 第06200章 細木作1.   通則1.1   本章概要    說明細木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1.2.1  工廠機製木作組件1.2.2  現場安裝、組合木作品1.2.3  現場木工製作品1.3   相關章節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1.3.3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1.3.4  第06100章--粗木作1.3.5  第06411章--櫥櫃1.3.6  第06430章--木作樓梯及扶手1.3.7  第08210章--木門1.3.8  第08550章--木窗1.4   相關準則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CNS 445  O1004  原木之商用長度    (5)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6)CNS 2232 K3010  尿素膠(暫行標準)    (7)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8)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9)CNS 4911 K2062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10)CNS 4912 K2063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11)CNS 4913 K2064  透明噴漆   (12)CNS 4942 K2093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3)CNS 4943 K2094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4)CNS 4944 K2095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5)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6)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7)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8)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1.5   資料送審1.5.1  品質計畫1.5.2  施工製造圖1.5.3  廠商資料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各類型木材樣品及其五金配件各1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1.6.1  木材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點,並注意    防火災。

如施工前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不得採用。

1.6.2  木材製品及完成之木作其儲放場所應有完善防火措施。

1.6.3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    、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承包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    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承包商負責。

1.6.4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2.   產品2.1   功能要求2.1.1  防腐及防蟻處理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屋外木料均應符合CNS 3000 O1018之規定,木材防     腐劑應符合CNS 14495 O1048之規定。

以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防腐木材都在     禁用之列。

    (2)建議木材防腐劑採用CNS 14495 O1048之銅烷基銨化合物系木材防腐劑(Ammonia     cal Copper Quat,簡稱ACQ)規定,加壓方法採用CNS 3000 O1018之真空加壓充     細胞法(Bethell Process)。

    (3)所有結構木料均應做好防蟻處理。

若與泥土接觸者,其接觸面應確實做妥防蟻處     理。

2.1.2  乾燥處理:細木作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使其含水率在 12%以下後,    始可加工製造。

2.1.3  防火、防焰及耐燃    (1)若契約圖說有所規定時,應符合CNS 10148 A3185之規定。

    (2)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之規定。

    (3)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之規定。

    (4)對於完成之露明表面,應使用不含色素、不會滲出不利於露明部分之化學配方塗     料。

2.1.4  標示尺度:契約圖說所示木材之尺度,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該部分完成    之淨尺度。

2.2   材料2.2.1  實木材料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材應符合CNS 442 O1001、CNS 443 O1002、CNS 444 O1    003、CNS 445 O1004之規定。

2.2.2  合板    (1)合板應符合CNS 1349 O1010一等普通合板之規定。

    (2)合板所用膠合之面板及底板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應符合CNS 22     32K3010或CNS 2706 K3017或CNS 12001 K3090之規定,且符合CNS 1349 O1010之     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規定。

2.2.3  表面裝修材料:平頂、牆面及地板面或固定傢俱之一切表面裝修材料應符合契約圖    說之規定。

2.2.4  繫結鐵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2.5  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2.2.6  木作用油漆    (1)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1 K2062之規定。

    (2)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應符合CNS 4912 K2063之規定。

    (3)透明噴漆:應符合CNS 4913 K2064之規定。

    (4)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應符合CNS 4942 K2093之規定。

    (5)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應符合CNS 4943 K2094之規定。

    (6)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應符合CNS 4944 K2095之規定。

3.   施工3.1   準備工作3.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部分尺度承包商應以現場實際量測為準,以防施工誤差    。

3.1.2  如有尺度、大小不符情形,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方法3.2.1  木料接合    (1)木製品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標準接榫。

對可能發生之     伸縮處及牆面、梁底面之不平整處,依工程司同意方式作隱蔽處理。

    (2)若須運用膠合劑接合或其他方式結接,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若契約圖說     未規定,承包商仍須依工程司之指示以加裝木製蓋板等方式,作適當之收頭處理     。

    (3)露面裝修料之釘合,應使用截頭鐵釘、鋼螺絲釘或酚甲醛合成樹脂膠合劑。

    (4)線腳之轉角均須用斜角接合。

3.2.2  五金安裝    (1)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五金裝置後     須經仔細檢視,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雜音為止。

    (2)五金安裝後表面應無刮痕、凹痕等傷害。

3.2.3  細木工作    凡作掛畫線、鏡線、踢腳板、窗簾箱及門頭線、門頭板、窗台板、窗台線等均照契    約圖說所示尺度及材料施作,不得隨意接續。

3.2.4  表面裝修    (1)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

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     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2)若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或完成面,應依契約圖說及本章油漆塗裝之規定予     以表面塗裝,並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均應以填縫     料加以處理。

3.2.5  油漆塗裝    (1)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

    (2)內外木作之表面應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屑削去;油脂     或污物應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     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光。

    (3)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雜物。

    (4)塗裝層數及總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厚度、稀釋、     塗刷方法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

3.3   現場安裝、組合3.3.1  木門窗:應符合第08210章「木門」與第08550章「木窗」之規定。

3.3.2  天花板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天花板所使用木料應符合相關主管單位有關室內裝修防     火材料之規範。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懸吊系統應採用金屬套件。

    (3)一般木製天花板其平頂吊筋格柵依圖示之木料尺度釘牢,如無特別說明,水平筋     不得小於36㎜×36㎜,雙向每隔45cm,垂直吊筋不得小於36㎜×36㎜,雙向每隔90     cm。

    (4)設計吊裝平頂吊筋之混凝土板,應預置平頂吊筋鍍鋅卡簧盒。

木格柵與平頂板相     接之一面應刨平,釘裝時應自室內之中心開始釘向四邊,一律使用銅釘或不銹鋼     釘,並將釘頭打扁釘入,如規定有平頂維修口或出入口,應用銅螺絲或不銹鋼螺     絲固定之。

    (5)立體印花板或吸音板裝釘時須帶手套,不可將板面染污。

    (6)天花板釘好後,須再校正水平,如有碰損應予修復或更換。

    (7)格柵須四周水平,中間略向上提高,其差度以目視不覺為準。

    (8)天花板之施工應與空氣調節及其他設備配管,配線之施工密切配合,在施工前應     與所有相關資訊、套圖協調妥善,依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9)凡天花板留設照明、消防、空調及音響等之開口,其位置、型式、尺度,悉依契     約圖說或經核可之施工製造圖辦理。

3.3.3  麗光板、美耐板平頂及護壁    (1)包括麗光板、美耐板、金屬板等裝修飾面板及木皮貼面處理。

    (2)構造自成一單元或整體單元者得在工廠內製作完成後,運到工地現場安裝及組合     。

    (3)木製平頂吊筋之尺度間距等依契約圖說所示,各水平筋接觸飾板之一面應刨平,     並互成一平面。

    (4)飾面板應用冷膠膠合劑黏貼在水平筋上,不得用釘子釘裝,飾面板表面應保持清     潔,不得有膠漬附著。

3.4   檢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3.5   保護    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對所有已完成之木作部分予以保護。

4.   計量與計價4.1   計量4.1.1  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以[式][平方公尺] [立方公尺][公尺][座]    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另予以計量。

4.2   計價4.2.1  細木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不同型式之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運輸、動力、附屬工作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06200  06200-7  TPE V2.0 99/01/01 第06411章 櫥櫃1.   通則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製櫥櫃及其相關工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屬於木製櫥櫃及其相關工作之製作、安裝、施工,包括工廠機製木作組件之現場    安裝、組合,以及現場木工製作等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1.3.3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1.3.4  第06200章--細木作1.3.5  第07921章--填縫材1.4   相關準則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2)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CNS 2215 O1012  粒片板    (4)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5)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6)CNS 4911 K2062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7)CNS 4912 K2063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8)CNS 4913 K2064  透明噴漆    (9)CNS 4942 K2093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0)CNS 4943 K2094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1)CNS 4944 K2095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2)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3)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4)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5)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1.5   資料送審1.5.1  施工製造圖1.5.2  廠商資料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提出產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3  樣品    各類型木材樣品及其五金配件各1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1.6.1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在搬運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工程司同意之適當措施保護之,並注    意勿受天候影響而致潮濕變形或其他損壞。

1.6.2  櫥櫃木料、半成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於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    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不得採用。

1.6.3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或完成之櫥櫃成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火之完善措施。

1.7   工作順序及進度1.7.1  相關配合工程    各相關配合「機電工程」部分如空調風管、出風口、維修孔、燈孔及水電管線管道    孔,其尺度位置均應事先與其他相關承包商協調確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安裝    。

2.   產品2.1   功能要求2.1.1  乾燥處理: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後始可加工製造,含水率應為12﹪    以下。

2.1.2  防火、防焰及耐燃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構造應符合CNS 10148 A3185之規定。

    (2)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之規定。

    (3)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之規定。

2.1.3  標示尺度:契約圖說所示木材之尺度,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該部分完成    之淨尺度。

2.2   材料2.2.1  實木材料:應符合第06200章「細木作」之規定。

2.2.2  裝飾面板    (1)合板:應符合第06200章「細木作」之規定。

    (2)塑合板(粒片板):應以高溫高壓成型,並符合CNS 2215 O1012之規定,其厚度     及顏色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3)其他貼面材料:其材質、花式、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3  木薄皮:須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節疤之瑕疵,且木理清晰者,其使用種類按    契約圖說所指定。

2.2.4  固定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固定件若為鐵件,應符合第 05081章「熱浸鍍鋅    處理」之規定。

2.2.5  五金: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及型式辦理,若契約圖說無特別標示者,應經工程司    同意後辦理。

2.2.6  接著劑:應符合CNS 2706 K3017或CNS 12001 K3090之規定。

2.2.7  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2.2.8  木作用油漆:應符合第06200章「細木作」之規定。

3.   施工3.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依據契約圖說規定,將所有櫥櫃工作於現場放樣,若有部分現場尺度與契    約圖說不符時,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2   安裝3.2.1  木作接頭    (1)櫥櫃等木作接頭,應儘量運用暗榫,並可配合使用冷膠、鐵件加強。

    (2)若須運用膠合劑或其他方式接合,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若契約圖說未規     定,承包商仍須依工程司之指示以加裝木製蓋板等方式,作適當之收頭處理。

    (3)線腳(板)或水平橫材之外角,必須用斜拼縫,各種線腳(板)之內角亦必須混     合斜角及一邊覆蓋於另一邊之上,不得隨意接續。

    (4)所有板面之接縫,必須精密,以不易察覺為度。

板面貼木薄皮者,其木理之疊合     及拼接方法須經工程司同意;所有平面薄皮木工作之外角,必須密合暗榫,斜拼     縫以冷膠加強。

內角須用企口接縫,並留伸縮之微隙。

    (5)局部如需用鐵釘暫時固定,在恢復原狀後,其釘孔必做精細之修飾。

3.2.2  所有櫥櫃直接與混凝土或圬工面相結合者,其接觸面應先作適當之防腐處理,或以    工程司核可之墊料加以保護。

3.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製品固定於混凝土或圬工構造時,以固定件繫固,其固    定間距不得超過90cm。

3.2.4  五金安裝    (1)承包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

五金裝置後     須經仔細檢試,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聲響。

    (2)五金安裝後表面應無擦痕、凹痕等傷害。

3.2.5  表面裝修    (1)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

櫥櫃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     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已完成之工作面上。

    (2)若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或完成面,應依契約圖說及本章油漆塗裝之規定予     以表面塗裝,並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應以第 079     21章「填縫材」之材料加以處理。

3.2.6  油漆塗裝    (1)凡須油漆之底材表面,應予以適當之處理並充分乾燥。

    (2)內外木作之表面應先用砂紙磨光,將所有粗糙毛邊除去,然後將粉屑削去;油脂     或污物應用合格之清除劑除去;節疤、裂痕、釘眼、接頭、榫頭需以合格之嵌補     材料嵌補之,俟乾硬後用砂紙磨光。

    (3)以刷、掃、真空吸塵或高壓空氣吹除之方式除去表面灰塵及鬆動之雜物。

    (4)塗裝層數及總厚度依契約圖說所示;有關塗料之調和、用量、塗膜厚度、稀釋、     塗刷方法及受漆面之處理等,應依製造廠商之技術資料之規定辦理。

3.2.7  其它材料如玻璃、金屬、石材、布料用於本工作時,其固定及接合方式,應考量各    該材料之特性,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3   檢驗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防火、防焰及耐燃試驗,並提出檢驗合格證明。

3.4   保護    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對所有已完成之木作部分予以保護,以避免污損。

4.   計量與計價4.1   計量    櫥櫃工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之數量不同型式,以座計量。

4.2   計價    櫥櫃工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之數量不同型式,以座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    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附屬    工作包括繫結鐵件、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填縫料、表面塗裝、清理等。

〈本章結束〉06411  06411-6  TPE V2.0 99/01/01 第06430章 木作樓梯及扶手1.   通則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木作樓梯及扶手之材料、施工及安裝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1.2.1  各種木作樓梯1.2.2  扶手1.3   相關章節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1.3.3  第06100章--粗木作1.3.4  第06200章--細木作1.3.5  第07921章--填縫材1.4   相關準則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2)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4)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1.4.2  建築木製品學會(AWI)-品質標準1.5   資料送審1.5.1  施工製造圖    包括全尺度組件剖面、連扣方式、裝配方法、連接細節、繫結鐵件及塗裝等。

1.5.2  材料應提送樣品 1份及全尺度組件剖面、連扣方式、裝配方法、連接細節、繫結鐵    件及塗裝等。

1.5.3  施工製造圖及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方能開始製作及施工。

並用作施工最低標準及檢    驗是否符合AWI之品質標準。

1.6   資料送審1.6.1  承包商應先繪施工製造圖,送請工程司核可。

1.6.2  材料應提送樣品 [2份]及全尺度組件剖面、連扣方式、裝配方法、連接細節、繫結    鐵件及塗裝等。

1.6.3  施工製造圖及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方能開始製作及施工。

並用作施工最低標準及檢    驗是否符合AWI之品質標準。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1.7.1  木材及製品於運送、裝卸時應避免損傷製品。

1.7.2  木材及製品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點,並注意防火災。

如施    工前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不得採用。

2.   產品2.1   功能要求2.1.1  乾燥處理: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後始可加工製造,含水率應為12﹪    以下。

2.1.2  防火、防焰及耐燃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構造應符合CNS 10148 A3185之規定。

    (2)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之規定。

    (3)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之規定。

2.1.3  標示尺度:契約圖說所示木材之尺度,凡為露面刨光材料者,均係指各該部分完成    之淨尺度。

2.2   材料2.2.1  木材:應符合第06200章「細木作」之規定。

2.2.2  繫結鐵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2.3  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4  接著劑:應符合CNS 2706 K3017或CNS 12001 K3090之規定。

2.2.5  填隙補強材料    (1)軟木料:作為填隙之軟木料應與周圍木材之色澤、紋路相近。

    (2)填縫材:應符合第07921章「填縫材」之規定。

2.2.6  油漆塗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6200章「細木作」之油漆塗裝規定    。

3.   施工3.1   準備工作3.1.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先至現場實際測量放樣,若有部分現場尺度與契約圖說不符時,    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1.2  安裝位置應清除乾淨。

3.2   安裝3.2.1  樓梯及扶手之安裝應依施工製造圖之規定,包括連扣方式、裝配方法、連接細節、    繫結鐵件及塗裝等。

3.2.2  所有木作樓梯直接與混凝土或圬工面相接觸者,其接觸面應先作適當之防腐處理,    或以工程司核可之墊料加以保護。

3.2.3  裝置位置之切鑿處應妥為修整,且安裝必須謹慎。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用暗    榫組合。

接榫處以接著劑黏貼加強。

3.2.4  所有必須之繫結鐵件於使用前應先作防銹處理,或依需要選用不銹鋼材,並經工程    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施作。

3.3   保護    在工程驗收前,承包商應對木作樓梯與扶手等加以保護,以避免刮損。

4.   計量與計價4.1   計量4.1.1  木作樓梯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與材質,以座計量。

4.1.2  扶手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與材質,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4.2.1  木作樓梯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以座計價。

4.2.2  扶手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與材質,以公尺計價。

4.2.3  上述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    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附屬工作包括固定件、配件、油漆、接著劑、補強材、樣品    及清理等。

〈本章結束〉06430  06430-4  TPE V2.0 99/01/01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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