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毒品累犯,你好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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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116757人,瀏覽人次:197173894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毒品、違禁品>二級毒品累犯 二級毒品累犯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djzeon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6-05-0400:44 最後編輯日期:106-05-0400:52 文章人氣:2478 個人積分:2 你好, 請問我在民國98年因2級毒品(安非他命)被抓然後實行勒戒。

然後在99年及101年又因2級毒品(安非他命)被抓分別被判三個月及五個月有期徒刑都是易科罰金執行。

然後今年2月又再次被抓到2種2級毒品(安非他命跟大麻)份量都不多被判吸食,請問這次有可能會被判6個月以下然後易科罰金嗎?還是一定得進去坐牢? 趙平原律師(趙平原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6-05-0406:45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9510 律師評價:1025│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

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49號、99年度臺非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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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趙平原 房佑璟(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6-05-0423:4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81478 律師評價:21870│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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