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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寄養家庭,並以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或照顧兒童及少年經驗者為優先: 一申請人申請時之年齡為三十歲以上未滿六 ... 民國110年05月14日星期五19時54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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