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修訂會議 - 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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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特約研究員獎者。
(六)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三次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期滿者。
(七)其他獲得同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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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單位
教務處
通過/修訂會議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最新修訂日期
109年12月30日
聯絡方式
電話:
06-2757575#5010006-2372053
聯絡信箱
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86.10.228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3.148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2.259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29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5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7.05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7.06.25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89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9.10.279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3.2199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3.30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7.10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4.4.08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23109學年度第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12.30 109 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水準及師資陣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本校講座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設置講座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校講座: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款或教育部相關經費支應。
二、捐贈講座: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基金或定期捐贈方式贊助。
第三條本校講座為終身榮譽,類別如下:
一、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二、特聘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三、榮譽講座:由本校兼任教授、合聘教授、來校訪問學者擔任。
第四條本校講座應具有學術榮譽成就,近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座:
(一)諾貝爾獎級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者。
(三)曾獲總統科學獎者。
(四)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特約研究員獎者。
(六)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三次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期滿者。
(七)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二、特聘講座:具前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三、榮譽講座:
(一)具第一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二)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第五條本校講座獎助標準如下:
一、講座: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其中六十萬元為獎金,二十萬元為業務費)作為教學研究經費。
獎助期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二、特聘講座: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一百萬為原則,由講座審查委員會審定後,陳請校長核定。
獎助期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三、榮譽講座:為榮譽職,不支給獎助。
前項講座及特聘講座獎助期間如有留職停薪,暫停支給獎助金,於復職之日起,補足留職停薪期間未支給之獎助金。
第六條本校教授擔任講座、特聘講座及榮譽講座,應致力於本校學術水準之提升。
第七條講座與特聘講座辭職或退休後,應頒予名譽講座、名譽特聘講座,其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之使用,依「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辦理。
第八條講座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校長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依個案情形組成之。
第九條本校講座推薦程序如下:
一、講座:
各單位於每年十月底前,經由系(所)與院推薦之。
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論著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證明、教學研究計畫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特聘講座
由系(所)、院或講座審查委員會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
推薦單位應填寫學術成就推薦表,並得列席講座審查委員會說明之。
三、榮譽講座:
由聘任單位檢附「榮譽講座推薦表」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
前項第二款特聘講座獎助名額,以講座總人數5%為限(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計算之)。
第十條 本校講座受推薦者,經講座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敦聘之。
但第四條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資格者,必要時,講座審查委員會得先送請校外委員審查。
第十一條「捐贈講座」名稱、資格、獎助金額、支付方式及聘期等,其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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