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修訂會議 - 國立成功大學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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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特約研究員獎者。

(六)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三次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期滿者。

(七)其他獲得同等級 ...   回首頁 所屬單位 教務處 通過/修訂會議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最新修訂日期 109年12月30日 聯絡方式 電話: 06-2757575#5010006-2372053 聯絡信箱 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86.10.228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3.148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2.259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0.299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5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7.05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7.06.259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4.289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99.10.279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3.2199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3.30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7.10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延會修正通過 104.4.08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1.23109學年度第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12.30 109 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水準及師資陣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本校講座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設置講座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校講座: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款或教育部相關經費支應。

二、捐贈講座: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個人,以基金或定期捐贈方式贊助。

第三條本校講座為終身榮譽,類別如下: 一、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二、特聘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擔任。

三、榮譽講座:由本校兼任教授、合聘教授、來校訪問學者擔任。

第四條本校講座應具有學術榮譽成就,近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座: (一)諾貝爾獎級學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外院士者。

(三)曾獲總統科學獎者。

(四)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特約研究員獎者。

(六)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三次獲聘本校特聘教授期滿者。

(七)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二、特聘講座:具前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三、榮譽講座: (一)具第一款第一至四目資格者。

(二)其他獲得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成就者。

第五條本校講座獎助標準如下: 一、講座: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其中六十萬元為獎金,二十萬元為業務費)作為教學研究經費。

獎助期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二、特聘講座: 除部訂教授薪給外,另核發獎助金每年一百萬為原則,由講座審查委員會審定後,陳請校長核定。

獎助期間三年,以一次為限。

三、榮譽講座:為榮譽職,不支給獎助。

前項講座及特聘講座獎助期間如有留職停薪,暫停支給獎助金,於復職之日起,補足留職停薪期間未支給之獎助金。

第六條本校教授擔任講座、特聘講座及榮譽講座,應致力於本校學術水準之提升。

第七條講座與特聘講座辭職或退休後,應頒予名譽講座、名譽特聘講座,其研究室及實驗空間之使用,依「本校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空間處理要點」辦理。

第八條講座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校長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依個案情形組成之。

第九條本校講座推薦程序如下: 一、講座: 各單位於每年十月底前,經由系(所)與院推薦之。

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論著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證明、教學研究計畫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特聘講座 由系(所)、院或講座審查委員會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

推薦單位應填寫學術成就推薦表,並得列席講座審查委員會說明之。

三、榮譽講座: 由聘任單位檢附「榮譽講座推薦表」推薦之,採隨到隨審制。

前項第二款特聘講座獎助名額,以講座總人數5%為限(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計算之)。

第十條 本校講座受推薦者,經講座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敦聘之。

但第四條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資格者,必要時,講座審查委員會得先送請校外委員審查。

第十一條「捐贈講座」名稱、資格、獎助金額、支付方式及聘期等,其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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