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之探討 以實習醫學生與實習醫師為核心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標題: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之探討──以實習醫學生與實習醫師為核心. A Study on the Article 28 of the Physicians Act:Focused on Clerk and Intern. 作者: 葉晨 ... Skipnavigation NTUScholars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請用此HandleURI來引用此文件: https://schol
延伸文章資訊
- 1醫美諮詢師?小心構成密醫罪– 張倍齊律師部落格
醫師法第28條(俗稱密醫罪)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
- 2解構密醫罪之成立要件 - 元照
- 3醫師法§2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條文內容 ·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
- 4藥師與密醫罪案:臺灣法院對於醫師法第28條之操作與 ... - 元照
關於醫師法第28條前段密醫罪之構成要件中所謂執行. 醫療業務,迭經主管機關多次函示,惟或有前後函示. 矛盾者,或者與保護法益相違,造成法院對於同一社.
- 5密醫罪與醫療業務過失罪之競合問題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 ...
對於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 傷刑事責任認定之醫療糾紛,按我國現行法律. 規定,除了適用刑法之相關法律規定外,另於. 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及第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