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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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措施之補助,並規範其申請及核發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 或廢止補助、追繳補助款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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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為辦理本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措施之補助,並規範其申請及核發程序,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准駁、撤銷或廢止補
助、追繳補助款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執
行。
第三條動物保護及防疫措施之補助項目與金額如下:
一、犬貓絕育:雄性每隻最高新臺幣五百元;雌性每隻最高新臺幣一千
元。
二、受主管機關委託收容犬隻:每隻最高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動物疫苗注射:按主管機關公告之疫苗種類及金額補助之。
四、辦理公益性之動物保護及防疫推廣活動或教育訓練:按申請金額酌
予補助,並以實際支出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同一申請人每年補助金
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但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四款有關人事費用、旅遊、餐費、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
及設備等支出,不予補助。
第四條辦理前條動物保護及防疫措施且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依本辦法申請
補助。
但第一款之申請人不得申請前條第四款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之自然人。
二、依法設立登記一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
三、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社區組織代表資格。
第五條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者,應由犬貓飼主填具申請書,經主管
機關委託之獸醫師施行絕育手術並出具證明後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其補助數量,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每一飼主以二隻為
限。
前項申請,以犬貓已完成寵物登記,並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且仍在有效
期限內者為限。
第六條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
書一式二份,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畫名稱、內容。
二、計畫目的。
三、主協辦單位。
四、計畫期程。
五、參加對象。
六、效益評估。
七、經費概算。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七條前二條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
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之申請案件,應就其計畫內容、方式、期程、經費
、變更及效益等事項予以審查,並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前項情形,同一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當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重複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第九條第六條之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核准補助之處分書。
二、核准補助之計畫書。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支出憑證。
四、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四張。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申領並完成核銷;未完成核銷者
,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該補助款不予發給。
第十條申請人就同一申請案件向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應於申請時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該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前項情形,已接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
取本辦法之補助。
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
人提出相關資料或書面報告,申請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
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查核。
三、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效益。
四、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情事。
五、違反本辦法或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至三年。
但其情形非
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核准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
第十三條本辦法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主管機關得不再受理申請。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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