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 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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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 ... 公告事項:一、公告關注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並指定公告具有危害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9年10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8月20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108200915號公告 法規體系: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化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環署化字第1108200915號公告.pdf附表一.pdf附表二.pdf附表三.pdf附表四.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公告關注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並指定公告具有危害        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如附表一。

本公告所稱關注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        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

     二、氟化氫(氫氟酸)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未達百分之十重量百分比(w        /w%)者,容器、包裝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其他運作不受本法限制;其含量達百分之十重量        百分比(w/w%)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前取得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運作人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應依附表二之規定,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事項。

     四、下列法律已管制之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農藥管理法、肥料        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        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事        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原子能法、游離        輻射防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商        品檢驗法。

     五、關注化學物質不受本法管制之目的用途或物品如附表三。

     六、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關注化學物質,不得短少。

     七、製造、輸入一氧化二氮應添加二氧化硫,其添加量須達一00ppm(百        萬分之一)以上。

但下列最終販賣之買受對象,不在此限: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         製品製造業。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八、運作關注化學物質除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外,包裝容器應依附表四規定為之。

     九、關注化學物質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        標準者,可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三)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四)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五)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六)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七)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八)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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