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令- 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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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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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令(英文:probationorder[1]),係指法庭判處犯罪者響一定時間內受到感化主任(俗稱感化官)定期上門評核行為同表現,同警司警誡相似,分別在於感化令係由社工負責,警司警誡係由警司負責。
目錄
1史
2應用範圍
3執行
4睇埋
5參考
史[編輯]
1982年之前,警察監視組負責執行類似感化令嘅刑罰。
1956年,《香港警察監視法例》通過咗,法庭可以對罪犯判守警察監視行為。
[2]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