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令- 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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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令 出自維基百科,自由嘅百科全書 跳去導覽 跳去搵嘢 感化令(英文:probationorder[1]),係指法庭判處犯罪者響一定時間內受到感化主任(俗稱感化官)定期上門評核行為同表現,同警司警誡相似,分別在於感化令係由社工負責,警司警誡係由警司負責。

目錄 1史 2應用範圍 3執行 4睇埋 5參考 史[編輯] 1982年之前,警察監視組負責執行類似感化令嘅刑罰。

1956年,《香港警察監視法例》通過咗,法庭可以對罪犯判守警察監視行為。

[2]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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