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禮儀範例〕 -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名詞解釋: 〔國民禮儀範例〕係行政院於民國五十九年(1970)十月九日臺五十九內字第九一一三號令核定,並經四次修正,內政部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臺(80)內民字第八九一 ... 回首頁 網站地圖 關於我們 聯絡我們 詞彙查詢 下載專區 詞彙建議 審譯會 × 請輸入您的使用者帳號密碼 帳號 請輸入註冊的email。

密碼 密碼英文字母有分大小寫。

登入 離開 釋義 翻譯 回簡目列表  修訂/勘誤建議 單筆輸出 〔國民禮儀範例〕 沈六 2000年12月 教育大辭書 名詞解釋:  〔國民禮儀範例〕係行政院於民國五十九年(1970)十月九日臺五十九內字第九一一三號令核定,並經四次修正,內政部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臺(80)內民字第八九一三○○號函修正頒行。

範例係參照各種禮儀、我國固有禮俗暨現代社會生活狀況訂定,包含七章。

第一章為〔總則〕。

第二章為〔一般禮節〕,其中包括六節,為崇敬國家禮儀、日常禮儀、相見禮、集會、開創與落成典禮、喜慶與宴會等。

第三章為〔成年禮〕,凡年滿十八歲之男女青年,宜為之舉行成年禮,以諭知其人生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第四章為〔婚禮〕,包括訂婚和結婚兩節。

第五章為〔喪禮〕,包括治喪、奠弔、出殯、安葬、喪期及喪服等五節。

第六章為〔祭禮〕,包括公祭和家祭兩節。

第七章為〔附則〕。

  內政部並於八十年(1991)六月五日臺(80)內民字第九三二四四○號函訂頒〔國民禮儀範例推行要點〕,並於八十二年一月六日臺(82)內民字第八二七八○○八號函修正。

該要點規定: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行號,應倡導推行。

要點並規定,〔國民禮儀範例〕規定事項,應擇要列為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公民、公民與道德,及生活與倫理等課程教材。

並規定各級政府應將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工作列為年度施政計畫項目,並編列預算以利推行。

各級政府並得成立推行〔國民禮儀範例〕督導小組,實地督導考核國民禮儀範例之推行。

〔國民禮儀範例〕 以進行詞彙精確檢索結果 出處/學術領域 英文詞彙 中文詞彙 以〔國民禮儀範例〕進行詞彙精確檢索結果 出處/學術領域 中文詞彙 英文詞彙 引用網址: 推文 評分 評分 相關詞彙 詞彙建議 暫無建議訊息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