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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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

(四)既有公有建築物、加油站、加氣站增設無障礙廁所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置最大投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四公尺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1.07 發文字號: 府工管一字第1071461724A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主旨: 訂定「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界定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    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項目,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且土地或建築物之權利、構造、消防安全由土    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負責下,免請領建築執照: (一)未建築使用之土地搭設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鐵絲網圍籬。

(二)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廠製民生用水槽,其高      度為二公尺以下者。

(三)設置於建築物合法開口,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免計      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

(四)既有公有建築物、加油站、加氣站增設無障礙廁所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置最大投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四公尺者      。

(五)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電話亭、售票      亭、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收費亭、警察崗亭等類似構造之相關設施      ,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六)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車候車亭建      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下,總      高度在四公尺以下者。

(七)政府機關為公務目的建造之廣播塔、照明塔、告示牌、展示臺、膫      望臺,其主體構架高度不超過三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十平方      公尺以下者。

(八)政府機關興建供公眾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觀光遊憩場所、露營      等場所區內設置下列項目者:      1.涼亭: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          下且外牆透空率達四分之三以上。

     2.圍牆及欄杆:高度一點八公尺以下,且透空率達百分之七十以          上。

     3.大門及牌樓: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          度六公尺以下。

     4.花架(棚)等類似構造物:總高度四公尺以下。

     5.公共廁所:總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          下,並以一層樓為限。

(九)七樓以下合法公有建築物,建造完工逾十年,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臺者,得搭設屋頂      層雨棚,雨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屋脊高度不得超過二百十公分。

     2.屋簷高度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公分。

     3.天溝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4.屋簷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5.如有設置外牆,其材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6.雨棚構造物之柱體及支撐不得搭設於女兒牆頂部。

     7.天溝或屋簷不得突出建築物女兒牆外緣。

但屋頂天溝及落水管          ,或屋簷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在三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

     8.無設置天溝者,其屋簷得突出女兒牆外緣三十公分以內,但不          得突出建築線及基地境界線,作為泛水收邊。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需為依建築法規定已取得使用執照者,或為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

     第一項第九款屋頂層雨棚材質,除外牆外,應以鋼筋混凝土以外之    不燃材料為限,且應由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建築物結構    安全證明書及雨棚構造物之工程圖說報本府工務局備查。

三、本原則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不得設置於道路、法定騎樓地、無遮簷    人行道、都市計畫退縮地等區域。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前項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設置涉及開放空間、停車空間變更者應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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