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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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 ... 目前線上:978人,瀏覽人次:68741469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 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 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 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 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 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 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附表-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制表 第六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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