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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部授食字第1031202676號. 主旨:預告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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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部授食字第1031202676號 主  旨:預告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網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247 (四) 傳真:(02)2653205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文達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下簡稱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活動之影響,參酌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母乳代用守則」規定、前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及九十六年召開「規範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活動」會議及國際相關規範,酌修「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限制範圍,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其重點如次: 一、 限制「嬰兒配方食品」廣告,除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及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外,不得為之。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限制「嬰兒配方食品」促銷,不得以樣品、贈品、特別展示會、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及搭配銷售為之。

(修正條文第五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

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第三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應以登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其價格為限。

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參酌「國際母乳代用守則」及前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及九十六年召開「規範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活動」會議,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限制範圍。

第五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特別展示會、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及搭配銷售為促銷。

第五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

參酌「國際母乳代用守則」及前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及九十六年召開「規範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行銷活動」會議,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促銷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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