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會非營利性福音佈道,演唱國人創作的福音詩歌,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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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會非營利性福音佈道,演唱國人創作的福音詩歌,是否一定照會原作者? ... 權,如果修改的結果不致於損害詩歌作者的名譽的話,就不會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著作權Q&A 有關教會非營利性福音佈道,演唱國人創作的福音詩歌,是否一定照會原作者?修改該詩歌在佈道時演唱呢?該演唱內容經錄製而於宗教團體中流通呢?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及戲劇舞蹈著作的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佈道時演唱福音詩歌,如果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話,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不需要事先徵得福音詩歌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仍然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在佈道時公開演唱。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故佈道時公開演出別人創作的福音詩歌,而且加以修改,如果修改的結果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名譽受損的話,則侵害了該福音詩歌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如果修改的結果不致於損害詩歌作者的名譽的話,就不會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把佈道時公開演出的福音詩歌錄音或錄影,屬於「重製」的行為。

把重製後的錄製物在宗教團體中流通,是散布的行為,而重製及散布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被演唱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的違法行為。

(§26、§17、§22) 發布日期:97-04-14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更新日期:101-07-12 瀏覽人次:956 CLOSE收合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懶人包 案件申請 申請爭議案件調解 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申請製版權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 申請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利用 使用與授權 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音樂/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 契約範本 最新消息 著作權布告欄 宣導說明會及活動 質權登記公告 公開資訊 法規資訊 專題研究 統計資訊 主題專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工具資源 著作權FAQ 相關網站 影音專區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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