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為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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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第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 ...
-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56、83 條 ...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101 年08 月0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 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訴願 - 臺中市政府 ...
本市社會局認甲對A童的行為已達身心虐待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第97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以公告公布 ...
- 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違反兒少法公告
高素鈴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110-01-14. 3, 胡絲雯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
- 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 ... 第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