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 第48條債項及損害賠償申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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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外,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的追討債項或損害賠償的法律程序 ... 上或精神上的損傷; 原告人 ( plaintiff )指索求債項或損害賠償的人;及 被告人 ... [ 進階搜尋 ]|[ LawCite ] 主頁 HKLII資料庫 判案書 終審法院 上訴法庭 原訟法庭 區域法院 家事法庭 競爭事務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 其他法庭及審裁處 法例 條例 附屬法例 憲法文件 基本法 香港國際公約系列 其他 實務指示 其他資源 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行政上訴委員會裁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個案簡述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報告/視察報告 其他有關的網頁 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 社區法網(CLIC) 青年社區法網(YouthCLIC) 長者社區法網(SeniorCLIC) 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資料庫(BLDHO) 關於HKLII &nbsp|&nbsp 版權 &nbsp|&nbsp 私隱政策 &nbsp|&nbsp 免責聲明 &nbsp|&nbsp 向HKLII捐款 &nbsp|&nbsp 捐款人 &nbsp|&nbsp 聯絡 &nbsp|&nbsp 意見 &nbsp|&nbsp 說明 HKLII需要您的支持 自2002年1月開始,HKLII一直免費向公眾提供網上香港法律資訊,不收一分一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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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因人身傷害或死亡而判令獲得損害賠償超逾$30,000的判決而言,第(1)款經以下變通而具有效力 ——(a)由"須加上”取代"可加上”;及(b)在"在判令獲得的任何款項中”後,加上"(除非法庭信納有特別的相反理由)”。

(3)除法院規則另有規定外,凡 ——(a)有追討債項的法律程序(不論在何時提起)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及(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b)被告人向原告人償付全部債項(並非依據在有關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決而償付),被告人有法律責任就全部或部分債項向原告人繳付按法院認為適合或法院規則訂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日期以訴訟因由出現的日期與債項償付的日期之間的全部或部分期間計算。

(4)如一筆債項的利息已在某段期間孳生(不論原因為何),則不得根據本條判給該筆債項在該段期間的利息。

(5)根據本條判給的利息,可就不同期間按不同利率計算。

(6)為免生疑問,現宣布為施行《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4部所載的任何成文法則,在決定一筆款項是否超逾或低於該部所指明的款項時,不得考慮任何憑藉本條可予行使的權力或任何在行使該權力時所作出的命令。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7)本條不影響就匯票不兌現而可予追討的損害賠償。

(8)在本條中 —— 人身傷害 ( personal injuries )包括任何疾病以及任何個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傷; 原告人 ( plaintiff )指索求債項或損害賠償的人;及 被告人 ( defendant )指被原告人索求債項或損害賠償的人。

(由1987年第52號第37條代替。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比照1981c.54s.35A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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