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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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 您的位置首頁|訊息雲|建築法規集成|台中市法規函文|都市修復工程|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標準 都市修復工程 尚無迴響 100年5月23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92823號令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水泥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版,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

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第四條   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符合前條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再予執行。

第五條   除屋頂、樓版、樓梯、圍牆外,如經本局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已達不堪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予執行: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第六條  違章建築經本局認定拆除達不堪使用後,如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都市觀瞻者,應全部拆除。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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