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加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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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104年2月4日修正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 ...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 (02)2351-0022 (02)2351-7588轉38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 (07)723-0022 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首頁常見問答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加工地」,係屬例示或列舉規定? ::: 常用服務 ::: 一、按104年2月4日修正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同法條第4項規定:「前3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二、在不實廣告案件中,事業除以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事項為廣告以招徠交易相對人外,亦常以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等與商品相關而具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廣告,以達招徠交易相對人之目的。

爰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增列「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又行政救濟實務上,對於「價格、數量……加工地」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究屬列舉或例示規定容有爭議存在,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疑義,並使修正條文第1項所稱「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範圍得以明確,爰將「價格、數量……加工地」於修正條文第2項予以例示,以杜爭議。

是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乃為例示規定,凡一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及具有招徠效果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等均屬之。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5-1110:58:25 回上頁 回首頁 開啟網站導覽關閉網站導覽 關於本會本會簡介施政計畫施政績效向立法院業務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紀錄業務資訊本會行政決定事業結合聯合多層次傳銷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專區寬恕政策專區檢舉獎金專區其他產業市場結構調查新聞公告新聞稿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徵才訊息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公開資訊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美商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相關資料新冠肺炎防疫物資專區性別主流化專區人權大步走專區遊說資訊專區學術園地公平交易季刊(歡迎投稿)獎助研究生文宣出版品圖書資源相關網站國內學術研討會目錄委託研究便民服務服務信箱為民服務工作消費者資訊專區加盟資訊專區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本會本會簡介施政計畫施政績效向立法院業務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紀錄業務資訊本會行政決定事業結合聯合多層次傳銷國際反托拉斯規範與企業遵法專區寬恕政策專區檢舉獎金專區其他產業市場結構調查新聞公告新聞稿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澄清徵才訊息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公開資訊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美商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相關資料新冠肺炎防疫物資專區性別主流化專區人權大步走專區遊說資訊專區學術園地公平交易季刊(歡迎投稿)獎助研究生文宣出版品圖書資源相關網站國內學術研討會目錄委託研究便民服務服務信箱為民服務工作消費者資訊專區加盟資訊專區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服務信箱 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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