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檔案下載 - 大園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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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正確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調系統),確保使用者妥善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 首頁 生活便民資訊 下載專區 公務檔案下載 公務檔案下載 字級: 小 中 大 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申請表 發布單位: 秘書室 分  類: 公務檔案下載 發布日期: 110-02-17 截止日期: 111-02-16 詳細內容: 1.新增帳號、異動、刪除均需填寫本申請表格。

2.新增帳號同仁請先完成「我的E政府」平台公務帳號申請,網址:http://www.gov.tw/,上傳自然人憑證。

 3.請確實遵守「桃園市政府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4.請將表格填妥,交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秘書室以利開設帳號。

 5.請詳閱並遵守以下管理要點************************************************************************************************************************桃園市政府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105年3月28日府研資字第1050070217號函頒訂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正確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調系統),確保使用者妥善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同意使用者。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最高管理機關:本府資訊中心,為本市勞保查調系統單一窗口及維護管理機關。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勞動局,辦理勞保查調系統相關審核與稽核業務。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勞保查調系統之機關。

 (四)機關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定,負責該機關使用勞保查調系統之管理人員。

 (五)業務承辦者:指使用機關因業務須使用勞保查調系統之人員。

四、本系統管理使用者之權責如下: (一)最高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1、開設使用機關勞保查調系統權限。

     2、維護機關管理者帳號(含新增、刪除、異動)。

     3、統一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使用機關所需勞保查調系統查調項目。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1、審核機關管理者帳號異動申請案。

     2、審核使用機關勞保查調系統查調項目權限申請案。

     3、不定期稽核使用機關使用資料庫之情形。

(三)使用機關權責如下:      1、定期稽核使用機關帳號有效性、查調正當性。

      2、訂定使用勞保查調系統之相關規定。

(四)機關管理者之權責如下:       1、開設業務承辦者勞保查調系統查調權限。

       2、管理業務承辦者帳號(含新增、刪除、異動)。

        3、配合勞保局及最高管理機關進行不定期稽核。

      4、彙整使用機關所需勞保查調系統查調項目,向最高管理機關申請查調項目查調權限。

      5、每月檢查系統使用紀錄及查調內容記錄,如有異常,應立即查明並呈報機關首長,進行相關處理。

(五)業務承辦者之權責如下:      1、於業務權限範圍內使用勞保查調系統查調資料或列印相關文件,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             限銷毀,不得任意複製。

      2、為遵守資料安全與保密原則,使用勞保查調系統查調資料,需有法令依據或取得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            確認查調內容。

      3、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之系統使用及查調內容紀錄,送機關管理者,以供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            用及查驗使用。

五、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帳號,程序如下: (一)機關管理者帳號:      1、機關管理者填妥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機關管理者帳號申請表(附表一),經機關首長核章,送資料            庫管理機關核准後,由資料庫管理機關送最高管理機關依審核結果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帳號。

       2、新增帳號,應先申請e政府公務帳號並上傳自然人憑證,始得申請開放帳號權限。

 (二)業務承辦者帳號:      1、業務承辦者填寫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業務承辦者申請表(附表二,以下簡稱業務承辦者申請表),            經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機關管理者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帳號。

      2、新增帳號,應先申請e政府公務帳號並上傳自然人憑證,始得申請開放帳號權限。

六、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系統之查調項目查調權限程序如下: (一)業務承辦者依業務需求填寫業務承辦者申請表,經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機關管理者新增或異動勞保查調        系統之查調項目查調權限。

 (二)使用機關新增或異動勞保項目查調權限,應由機關管理者填妥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調項目增減表(附表      三),並檢附相關授權法令規定,送資料庫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送最高管理機關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最       高管理機關依勞保局審核結果新增或異動勞保項目查調權限。

七、機關管理者及業務承辦者,個人密碼應妥善保管,至少應每三個月變更一次,且須符合e政府公務帳號      密碼設置規定。

八、稽核制度如下: (一)定期稽核:      1、機關管理者應於每月十日前,稽核前一個月之業務承辦者使用情形報表,並將稽核結果提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2、使用機關須定期稽核各業務承辦者之帳號有效性、查調正當性等。

 (二)不定期稽核:       1、勞保局及最高管理機關得不定期稽核使用機關。

       2、資料庫管理機關每年至少對使用機關辦理一次現場稽核,並得視稽核情形提報市政會議討論。

前項定期與不定期稽核應包含內容如下: (一)資料是否正常使用:包括資料正確性、正當性(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查驗使用內容等。

 (二)資料是否保密:包括影印資料之存放等。

資料庫管理機關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完成不定期稽核後,得依稽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九、因業務需求委託、委任、委辦或委由區公所使用勞保查調系統執行相關查調作業之業務主管機關,適用第四點第二款資料庫管理機關權責規定,應辦理區公所勞保資訊查調相關審核與稽核業務。

十、為維護勞保查調系統資料安全,除供公務運用外,嚴禁將資料外流或移作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歸檔。

相關附件:   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查詢申請表.pdf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4 瀏覽人次:5124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Top 點我收合/開啟 大園區介紹 認識本區 本所組織介紹 未來展望 本所沿革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台電、海湖回饋金專區 航空噪音補助查詢專區 機場回饋金歷年補助成果 里基層經費專區 活動相簿 退休人員專區 重大政策 施政成果透明資訊網 生活便民資訊 各類申辦(網路e指通) 「保護台灣守護大園」(防疫專區) 法規資料 常見問答 生活資訊 下載專區 福利補助 防災專區 政風宣導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CRC)專區 性別歧視申訴 機關通訊錄 交通資訊 聯絡資訊 市政信箱 相關資料 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相關連結 影音專區 徵才資訊 政府資料開放宣告 招標公告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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